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条件、内容和程序
导读:
(一)强制执行对象: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二)强制执行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
3.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4.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
(三)强制执行内容:
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其中,对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手段
1.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五)强制执行程序:
1.税款、滞纳金的强制执行程序
(1)一般程序。第一,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第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可执行强制措施。第三,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2)简易程序。根据新《征管法》第55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在此条规定的情况下,只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先责令其限期缴纳。
2.罚款强制执行的特殊规定
根据新《征管法》第88条第3款的规定,税收违法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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