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税法规定需承包双方受罚
导读:
核心导语:违反了税法就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接受惩罚的,那么在案例中,增值税的税款的变少将是如何进行处罚?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分析。
浙江省松阳县国税局在对某新型墙砖厂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该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于去年2月份将企业整体承包给钱某经营。双方签订合同后,发包人杨某未按规定保存以前年度的“内账”,而承包人钱某则在经营中设置“外账”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松阳县国税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杨某和钱某分别作出了罚款和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
该新型墙砖厂是一家私营合伙企业,生产页岩烧结多孔砖,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该厂从2007年开始实行查账征收。去年2月份,杨某将该厂整体承包给钱某经营,并与钱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0年,承包款300万元于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付清。杨某作为发包人将承包事项向税务部门作了书面报告。随后,杨某根据账面记载向当地税务部门结清属于自己承担的税款后,带着以前年度的账证资料离开了当地。
不久前,当松阳县国税局稽查人员找到杨某后,杨某声称账证资料都已丢失,无法提供给税务稽查。对此,县国税局根据所取得的证据资料,认定杨某在稽查所属期限内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等,属于税务违法行为,因此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钱某承包经营后,在稽查所属期限内,账面反映累计申报销售收入492857.55元,应缴纳增值税29571.45元。然而,松阳县国税局稽查人员通过对该厂自制的发货单及收款凭证等资料检查后发现,钱某在稽查所属期限内共发生336笔标准砖和多孔砖的销售业务,销售收入高达1197123(含税收入)元,其中782814.15(不含税收入)元的销售收入记入“外账”,没有申报纳税,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6968.86元。对此,县国税局认定钱某隐瞒销售收入,其行为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税务违法行为,因此依法向其追缴少缴的增值税税款46968.86元,依法加收滞纳金3522.66元,并处一倍罚款4696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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