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之三——土地政
导读:
三、土地政策
22.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以出让方式,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开发,出让年限最长可达50年。
23.因特殊情况,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对外承包期限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期限,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长于30年。
24.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转让、转租或依法抵押。
25.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如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占地企业又确有投资能力,愿意继续投资的,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可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投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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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政策22.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以出让方式,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开发,出让年限最长可达50年。23.因特殊情况,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对外
四、进出口和边贸政策26.海南省经批准有边贸经营权的企业,可通过东方市八所、儋州市洋浦(含白马井)两个边贸口岸,与越南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
一、税收政策1.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按政府指导价交契税如下:90平方以下契税为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契税为1.5%;144平方及以上契税为3%;房子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的、小区容积率小于2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一是惠及范围“再扩大”,能够享受减征政策的乘用车排量限制从1.6升提高到2.0升;二是政策发力“更应时”,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均可享受减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