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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策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9 03:26:58 人浏览

导读:

利用信托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可以从四个方面去考虑:一,把信托公司建在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直布罗陀等。由于这些地区对信托业实行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因此这些地方信托业相当发达。例如,直布罗陀规定,信托所得只要直接归受益人所有,将免征所得税,
  利用信托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可以从四个方面去考虑:

  一,把信托公司建在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直布罗陀等。由于这些地区对信托业实行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因此这些地方信托业相当发达。例如,直布罗陀规定,信托所得只要直接归受益人所有,将免征所得税,不论其受托人是否为本国居民,也不论其所得来源于境内或者境外。

  二,信托单位把信托所得支付给受益人,而什么时间支付是税收筹划需要加以考虑的。因为如果受益人是一个自然人,假定其居民所在国实行的是按综合收入的超额累进税率课税,那么年度间的税率是有差别的。同样一笔信托收益,列在2001年的账上,加上其他收入,计算的税率可能达到30%,而列在2001年的账上,因总收入较低,税负可能降低到20%。假定税收上有盈亏弥补的待遇,信托收益冲减其他损失后,甚至可免缴所得税。

  三,从信托关系看,信托所得如果由受益人取得,信托单位只起中转作用,本身不是信托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这样,累积在信托组织的所得,有可能享有税收递延的好处。

  四,除所得税外,信托财产还涉及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及印花税等。这些税种也必须考虑到总税负中,不能只核算一个税种的负担率,还要核算综合负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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