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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直面外资参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3 07:23:18 人浏览

导读:

信托公司直面外资参股当前内地信托公司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国信托业逐步摆脱弱势局面、获得突破性进展,具有积极意义外资进入是目前政策环境和行业状况下我国信托业创新发展的大好机遇外资入股将助力内地信托公司突破信托产品异地销售限制、促进信托基金从私募走
信托公司直面外资参股
当前内地信托公司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国信托业逐步摆脱弱势局面、获得突破性进展,具有积极意义
外资进入是目前政策环境和行业状况下我国信托业创新发展的大好机遇
外资入股将助力内地信托公司突破信托产品异地销售限制、促进信托基金从私募走向公募
外资参股内地信托公司肇端于2002年,当年香港津联集团入股天津北方信托1.57亿港元,持股比例11.02%。近一个时期,外资参股内地信托业的新闻接二连三,前有2004年9月汇丰银行牵手山西信托,后有2004年11月香港名力集团收购上海爱建信托46.6%股份,又有2005年2月香港新鸿基金融集团入主金信信托,我国信托业对外开放的脚步声似乎急促起来。在目前政策环境和行业状况下,外资进入能否达到"临门一脚",直接促进信托业获得突破性的创新发展,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有人问,外来和尚好念经?
政策环境堪称有利
中国信托业"一法两规"的制度框架已经形成两年多,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得到确立和完善,特别是财产分离和破产隔离的制度安排,使得信托业在资产管理方面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而且, 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没有涉及信托业开放的限制问题,监管层在信托业对外开放上具有高度的灵活变通性。近期,中国银监会有关领导一再明确表示,鼓励外资机构通过参股中国信托公司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提出,要鼓励境内信托公司积极和境外战略投资者合作。
据权威人士透露,信托业监管部门近期走访了几个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就我国信托业引进外资问题进行主动沟通和联系,这对于我国信托业的开放发展,肯定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行业发展初具基础
我国信托业在"一法两规"的制度框架下已经走过两年多规范发展的历程,在复杂多边的金融市场开始表现出沉着、内敛和从容,整个行业在规范稳健中有序推进和发展,积累了与外资机构对接的实力和基础,从行业监管到自律,从治理结构到风险防范,从产品创新到盈利模式,从法律完善到制度建设,从管理能力到人才培养,无不如此。比如,截至 2004年底,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继续增加,全行业总资产2784亿元,信托财产余额2042亿元,比2003年末增长了632亿元,增幅 45%。单独管理的信托财产协议数为9729个,金额1158亿元;新设立集合信托计划726个,集合信托计划存续数量为1245个,金额674亿元。
从信托公司经营业绩来看,2004年信托手续费收入的比例有所提高,全年信托公司的营业总收入45.7亿元,其中信托管理费收入12亿元,占公司总收入的 26%,比上年有所增加。信托业历史遗留风险得到控制,信托公司的合规性负债少量增加,需要清理的历史负债继续下降,行业总体的负债水平在下降。已经设立信托计划的管理情况基本正常,多数信托合同执行良好。除去因德隆事件受到严重影响的金新乳品信托计划等少数信托计划外,2004年到期的单独管理信托和集合信托计划基本实现信托目的,所管理的财产已安全交付受益人,兑付率达到100%。
引进外资带动突破
我国信托业经过规范之后在各方面有了一定发展和积累,但要进一步创新发展、实现跨越,还有若干障碍和制约;若要发展,必须突破,但仅靠内地信托公司自身力量,恐怕难以如愿。在这种背景下,"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就成为一个很好的选择和机遇,可以为境内信托公司拓展出更大的发展空间,实现整个行业长期稳步发展所需要的最基础性的一次跨越。
就金融业来说,引进外资可以使内地金融机构实现进一步充足资本金、提高防范风险能力、降低不良资产比率等;外资机构大多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其业务领域可以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等多个方面,在资本、人才、信息、业务、服务和融资等各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外资机构的这些优势,在其参股控股我国现有信托公司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带来推动力。
在金融市场国际化和金融经营混业化的大趋势下,虽然我国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最具有混业特色,是混业经营的很好载体,但我国信托业目前仍处于弱势地位,业务范围优势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不寻求业务创新和新盈利模式就无法生存。
外资的适时进入带来了契机。外资机构通过参股控股内地现有信托公司方式,实现其进入中国市场的战略的同时,为内地信托业通过外资股东的全球或者区域业务整合融入其国际业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获得自身业务创新和多元经营的良好机会。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已有吸引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机构的前车之鉴,对于境外投资者通过信托业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无论是信托公司还是监管部门,都应该特别谨慎,避免有重蹈覆辙之虞。在选择和考察境外投资者时,必须考察他们是否真的有实力拿出真金白银来投资入股,必须辨别他们是长期的战略投资者还是短期的资本投机者,必须研究他们能否给内地信托业带来先进经验、业务创新和新的盈利模式,他们应该能够与国内信托公司形成互补共进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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