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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的筹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9 02:55:01 人浏览

导读:

企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企业性质的划分,主要依据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来进行。按照这种标准,国际上一般把它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法律角度来说,公司企业属于法人企业,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企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企业性质的划分,主要依据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来进行。按照这种标准,国际上一般把它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法律角度来说,公司企业属于法人企业,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出资者需要承担无限责任。除此之外,企业性质的划分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比如有限责任的公司企业,按照是否能够发行股票,可以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再比如,按照出资人的不同,企业可以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外资企业还可以再细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国家税法出于政治或经济上的考虑,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一般都规定不同的征税办法,正是这些税收政策的差异性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公司企业,具有法人主体地位;合伙企业则属于自然人企业。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上述两者的征税是存在着较大区别的。作为企业的领导者、决策者,要想最大限度地减少税金支出,增大企业的净利润,首先应该合理确定自己企业的性质,从而避开不利于自身发展的纳税条款。

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两者在税收政策上的区别主要有: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在中国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形式分配给股东时,股东还得再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利润一般不缴纳公司税(或企业所得税),仅就各合伙人所分得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就中国而言,国务院曾发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高的大企业,一般宜采用股份有限公司。这不仅是因为规模较大的企业筹资难度大,而且在于这类企业管理相对困难,经营风险大,如果采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很难健康地运转起来。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外地甚至国外都会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如果采用合伙企业形式,不仅分支机构很难设立,而且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很难享受到各种税收优惠。但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则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首先是这类企业管理难度不大,合伙共管也可以见到成效;其次是这类企业基本上不涉及对外投资的问题,分支机构也较少;再次又能因为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不少利润,这部分利润可以视为公司税在企业组织形式的合理选择下产生的。这种选择举动是法律规定所允许的,一般都是在纳税行动未发生之前进行。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选择

就税收负担来说,公司形式应该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佳,这是因为:①世界各国税法奖励投资的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企业各项税收减免,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生产企业为适用对象,企业以这种形式出现,自然可以享受优惠待遇;②就股东而言,采用这种企业形式进行生产经营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比如,在我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选择没有这么简单。虽然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优惠待遇较多,而且筹资方式灵活,但是其设立条件却比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单从注册资金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③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而同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限额为人民币
1000万元。

三、中外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外资企业可以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形式,各类外资企业,其适用税种、税率基本一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即紧密合作型和松散合作型。由于紧密合作型企业是双方组成了新的法人企业,因而在税收上完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可以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松散合作型企业,由于没有成立独立的法人,因而不能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只能对企业中的外资部分给予税收优惠,对其中的中方不给于照顾,仍按内资企业办理。可见,投资者在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应进行适当的选择,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四、其他方面的筹划

目前我国对内资和外资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相对而言,外资企业享有较多优惠。国内经济主体在经济特区设立生产型企业,要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它与外商投资者合办成立合资企业,则减按15%纳税,还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2年免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两者的税收差别很大。当其他条件相同时,企业应选择开办合资企业。

对于小企业来说,还可能面临着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确定问题。据增值税条例,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又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为一般纳税人。为此,一个会计核算健全而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它的税负轻些,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增值率高的企业更是如此。所以,具有高附加值的企业,当它的规模较小时,宜选作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增值率较低,选作一般纳税人更好些。(PC7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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