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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5 22:28:27 人浏览

导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我国按总机构所在地确认居民公司身份的标准,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契约式合作企业。它可以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也可以不作为中国企业法人,由合作各方以各自的法人地位进行联合经营。对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的,可以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按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照我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纳税。具体地,参加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按照在我国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依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参加合作的中方投资者,则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

(三)外资企业。是依照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成立,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在税收上构成中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三、外国企业

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类企业、公司或经济组织是依照外国法律组建的,属于外国的居民法人。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是指:

(一) 生产、经营机构。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

(三) 营业代理人。是指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下列经营业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1.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2.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3.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接受订货。

对虽然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行源泉控制征收方式,以取得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这种源泉控制征收方法,在国际上被称为“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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