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再投资退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导读:
问题:我司是广东肇庆港资企业,2007年将2005、2006年度利润投资本公司,外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申请退税,主管税局于2007年12月批复退税给外国投资者。该退税款于2008年2月由本公司代收,本公司账务处理为挂其它 应付款。在2008年汇算清缴中,主管税局要求依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作为收到的财政性资金,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但我司认为,该退税款是退回外国投资者的。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属于2007年所得,按旧外资所得税法及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无需交税。请总局领导解答,有何法依据,谢谢!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
广东肇庆港资企业2008年2月代外国投资者收到2007年外国投资者将2005、2006年度分的利润再投资该公司的退税款,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此退还的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是退给外国投资者的,而不是退给广东肇庆港资企业的,应作“其它应付款”处理,而不是广东肇庆港资企业的收入,不形成该企业利润,不缴企业所得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在缴纳税费的时候我们都应该按照规定进行,不管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想要将企业的有关税费进行规避的话,就会有影响,接下来
企业经营过程中少不来了交税环节,企业所得税也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要交的,这跟企业设立的形式有关。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怎么填的相关法律问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是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的明细表。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近年来,由于创业政策的开放,不少的朋友都开始选择创办公司。由于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公司也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的。那么,创业者最关心的就是
按政府指导价交契税如下:90平方以下契税为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契税为1.5%;144平方及以上契税为3%;房子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的、小区容积率小于2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一是惠及范围“再扩大”,能够享受减征政策的乘用车排量限制从1.6升提高到2.0升;二是政策发力“更应时”,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均可享受减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