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征税问题?
导读:
我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有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已经超过5以上,我们这部分费用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吉地税发[2009]51号文件规定:应付规费超过3年以上,其他应付款项超过5年以上仍未支付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对上述应并入所得额征税的其他应付款项金额较大,2008年一个年度内并入所得征税确有困难的,最多可分三个年度均匀并入各年度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情况确定。
提示:您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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