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2010年重要税收政策要点概括(一)企业所得税(2)

2010年重要税收政策要点概括(一)企业所得税(2)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5 10:05:50 人浏览

导读:

12、境外分行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问题文件对对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做出明确: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

  12、境外分行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问题

  文件对对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做出明确:

  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

  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按照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

  13、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总体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1)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 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

  (3)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企业符合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4)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第5行“4、其他”。

  (5)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6)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7)弥补亏损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

  (8)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9)汇算清缴汇总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为全面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所得税收入等情况,从2009年开始,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分析、报告时,应包括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关数据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14、税总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纳税管理

  为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居民企业股票股息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税总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在派发股票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并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在调查中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扣缴,并依据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

  1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规定

  文件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百丞税务秘书解读】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一直是强调票据的,只是现在把《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变为《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除此之外没有别的变化。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16、取消合并纳税企业弥补亏损有关规定

  文件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page]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7号公告)

  【百丞税务秘书解读】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执行,其实就是说对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同时企业需要注意,在实务中税务机关一般会要求审核成员企业的亏损,来确定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金额。

  17、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

  【百丞税务秘书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是报批后一次性税前扣除还是向以后年度结转五年扣除,曾经争论了很长时间,直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出台之后,基本上形成一个一致意见,即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在发生年度直接税前扣除,6号公告其实就是重申这一点。6号公告规定的企业发生的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这是一个程序上的规定,无论对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是一个简化的处理,避免了纳税人进行追溯调整的麻烦。百丞提示纳税人,如在以前年度存在尚未报税务机关审批的投资损失可尽快准备资料在2010年报批,取得审批文件后可在2010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18、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19、企业重组业务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规定,《办法》发布时企业已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税[2009]59号文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未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

  【百丞税务秘书解读】该办法主要是一个程序性文件,但其对控股公司的解释和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存在差异,《办法》规定股权支付中所涉及控股公司是指由重组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同时文件规定2008年、2009年企业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该管理办法对程序性要求效力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对实质税务处理规定效力自发文之日起。

  20、无形资产损失经报批后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日前发函明确,企业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真实存在,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535号)

  【百丞税务秘书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采取列举形式,对企业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认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并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税前不能扣除。国税办函[2010]535号文明确无形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但并未规定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资料,无形资产损失报批时提供的资料内容仍应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的规定执行。

  2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降低

  文件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同时文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作出规定。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百丞税务秘书解读】财税[2010]65号文最主要的变化是将享受将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降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最低比例要求由原来规定的70%降低到50%,同时将厦门加入到试点示范城市范围。

  22、关于金融业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规定

  文件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时规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百丞税务秘书解读】该文件是2008年大企业司检查后,金融企业与大企业司博弈的结果,因为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规定明确为: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该文件下发后导致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中关于表内冲减的利息收入可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作废。该公告准许金融企业自2010年12月5日开始,继续按原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的精神,对逾期的贷款已确认的利息收入,准予在会计上冲减利息收入后计入表外,且企业所得税也允许此部分被冲减的利息收入抵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对转到表外的利息收入,可以在实际收到时再计入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与2008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发前的处理方式是一致的。 特别提醒金融企业,税务机关极有可能依据该文件收取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4日期间的表外利息增加数额的企业所得税,但对这部分已缴企业所得税的表外利息,如果本金核销时一并核销了表外利息,是否可以将核销的表外利息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税务机关尚未明确,从配比原则来考虑,税务机关应允许企业将已核销的已缴过企业所得税的表外利息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page]

  23、财产转让等所得需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百丞税务秘书解读】原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施行之后对此如果过渡执行并未明确,实务中还有不少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将所得分五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9号公告针对此类事项进行明确。纳税人需要注意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所得,仍可分五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4、房地产企业注销前亏损所得税处理问题

  自2010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25、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可税前扣除

  一、由于加大水电送出和增强电网抵御冰雪能力需要等原因,电网企业对原有输电线路进行改造,部分铁塔和线路拆除报废,形成部分固定资产损失。考虑到该部分资产已形成实质性损失,可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二、上述部分固定资产损失,应按照该固定资产的总计税价格,计算每基铁塔和每公里线路的计税价格后,根据报废的铁塔数量和线路长度以及已计提折旧情况确定。?

  三、上述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其中部分能够重新利用的,应合理计算价格,冲减当年度固定资产损失。 ?

  四、新投资建设的线路和铁塔,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按照税收的规定计提折旧。?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度没有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

  26、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期间预缴问题

  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7、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文件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中的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文件同时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28、中石油、中石化所得税征管问题

  文件规定,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子公司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该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

  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方式及就地预缴比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7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或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研发费用、财产损失等事项,由其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权限予以备案或审批。

  中石油、中石化实行就地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应先用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进行抵免,不足部分在总部抵免。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page]

  29、美国船级社所得税待遇问题

  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35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规定部分效力至2007年12月31日终止。自2008年1月1日起,美国船级社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美国船级社如果依法取得我国非营利组织资格,可享受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2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