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及账务处理?
导读: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这一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收取的上述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国税发[2004]136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这一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上述返利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关于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该文第三条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账务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商业企业一般是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以及批零兼营业务的企业,大型商场、超市属于商业企业,可以按上述国税发[2004]136号文的规定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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