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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集萃(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5 04:25:43 人浏览

导读:

1、福利费、职教经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答: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14%范围内按实扣除。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2.5%范围内按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1、福利费、职教经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


答: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14%范围内按实扣除。


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2.5%范围内按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2%范围内按实扣除。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扣除。

2、年度终了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可以调整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企业2008年按合同约定收取的租金收入有部分所属期是2009年度的,是不是汇算清缴时应把这部分所属2009年租金收入剔除,不需要在2008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可以。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的租金应作为2008年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2008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在2009年1月份发放,可以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答: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在次年汇缴申报期前(次年5月31日前)发放纳税年度提而未发的工资,视同纳税年度的实发工资。因此,2008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在2009年1月份发放,如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则可以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单位现有一员工退休,医保中心要求单位为其补交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此保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实际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

7、小型微利企业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8、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请问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如何把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9、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到什么时候结束?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2009年1月到5月。

10、2006年购买的轿车,折旧年限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年限处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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