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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09年企业所得税类主要税收政策(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5 16:49:05 人浏览

导读:

2009年国家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比较多,其中有些文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减免等政策,笔者就全年出台的此类政策进行汇总编辑,以帮助纳税人全面掌握理解,避免2009年汇算清缴中的纳税风险。一、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2009

  2009年国家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比较多,其中有些文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减免等政策,笔者就全年出台的此类政策进行汇总编辑,以帮助纳税人全面掌握理解,避免2009年汇算清缴中的纳税风险。

  一、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

  2009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通知主要内容

  1、《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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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特别提示

  1、该文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作了详细的补充说明。着重强调了“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方为“合理”。言外之意,企业申请扣除工资薪金时要能提供相关的内部制度规定。

  2、文件对各地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企业工资薪金的合理性,给出了五项指导性原则,具体操作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及不同企业的情况区别把握、合理裁量。此举与以前年度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相比,增加了基层税务干部的执法难度。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2009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

  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就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一)通知主要内容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二)特别提示

  1、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限额扣除

  (1)保险企业标准有增有减。文件明确了计缴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额度标准,是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绕过了退保相关的佣金问题,直接算总账。计算扣除比例:财保15%,人保10%,与此前的相关税收规定:保险企业的扣除代理费8%、佣金5%有增有减。时间上仅限于所在的纳税年度,一般指公历年度。

  (2)其它企业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定和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税发[2000]84号)对个人的比例限制为5%;《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对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销售佣金比例限制为10%。现在下发的财税[2009]29号文统一为5%。对象或者范围是为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并特别提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综合比较,范围有所扩大,但是标准更为明确,目的是预防内部交易,防止利用佣金不正当牟利。

  需要指出的是,“合法经营资格”需要进一步明确。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而很多手续费和佣金的业务可以为一般经营项目,不需要许可经营,因此,具体操作时很难把握。[page]

  2、手续费及佣金的支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这里强调手续费和佣金必须是支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除支付给个人的外,不得用现金支付,这主要是为防止虚假交易:如果使用银行转帐,容易有迹可查;如果使用顶账、扣款、以物抵账或挂应付款等方式,将有交易对象,也能查到线索以至于结果,切实起到加强管理的作用。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为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应从溢价中扣除。企业的有价证券分为权益性证券和债务性证券。权益性证券是指拥有证券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债务性证券指拥有对证券发行人的债权。股票属于权益性证券。企业发行股票等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发行企业债权等债务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融资决策时,需要考虑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3、准确区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费用项目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显然,回扣、业务提成等费用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属于同类,需要认真进行区分开来,将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明确排除在手续费和佣金范围之外。


  四、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优惠

  2009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9]34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

  2009年4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对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作出了规范。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以及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及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以及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以及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六、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9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通知明确,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

  2009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通知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page]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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