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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90天或183天的免税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2 09:32:09 人浏览

导读: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边疆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边疆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以核定利润方法计缴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90天和183天的计算应遵循的原则有:

  (1)分年计算,不跨年度计算,分别计算每一年是否超过90天或183天。

  90天的计算是按纳税年度计算,即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183天的计算是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

  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任何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

  (2)按实住天数计算,中间离境天数可扣除。

  (3)从入境之日起计算,离境之日不计算在内。

  在适用90天或183天的免税规定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我国一些公司或企业采用“国际劳务雇用”方式,通过设在境外的劳务雇用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聘用所需人员来我国为其从事有关劳务活动,并且主要是由其承担上述受聘人员工作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对此,应认为我国公司或企业为上述受聘人员的实际雇主。这些人员并不满足90天或183天免税规定中“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的条件,其在我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在我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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