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契税 >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1 23:23:21 人浏览

导读: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交换价格的差额;

  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㈤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