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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热点:“财政补贴收入”纳税争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3 12:31:02 人浏览

导读:

基本案情——企业的财政补贴或政府补助税征免税问题。涉税争议——税务机关不论何种情况,一律予以征税。法规依据——TL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

 基本案情——企业的财政补贴或政府补助税征免税问题。

  涉税争议——税务机关不论何种情况,一律予以征税。

  法规依据——TL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税字〔1995〕81号: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争议处理——申请上级税务机关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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