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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支出有关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1 10:55:48 人浏览
1、定义

  社会力量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扣除指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下同),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024号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2、扣除规定

  ①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财税字[1999]273号,国税发[2000]024号
  ②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024号
  ③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
  财税字[1999]273号

  3、审核需要的资料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明;
  ②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③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国税发[2000]024号

  4、取消审核后的后续管理

  取消主管税务机关的事先审核权限后,改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
  检查中,应对企业或单位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发费用的有关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检查,企业或单位与资助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对资助款是否用于该机构以及是否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作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国税发[2003]70号

  5、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国税发[2000]024
  相关规定
  1、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号

  2、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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