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应交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导读:
个体工商户在发生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在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预交或多交的税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未交或少交的税款。
例:某个体工商户2002纳税年度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20000元,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成本、费用及损失合计为60000元。全年每月预缴个人所得税700元。该个体工商户应编制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应纳税款的计算:
①应纳所得税额=(120000-60000)×35%-6750=14250(元)
②应补所得税额=14250-700×12=5850(元)
(2)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①每月预提税款时:
借:所得税 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700
②每月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700
贷:银行存款 700
③年终汇算时:
借:留存利润 14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4250
④补提税款时:
借:所得税 585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5850
⑤补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5850
贷:银行存款 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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