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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8 22:06:45 人浏览

导读: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之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之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除“三险一金”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如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均是同一性质的社会保险费,都是税务部门为主征收,由于职工个人不缴纳,因此也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3、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公司在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外又为职工设立了补充养老保险金,属于职工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将补充养老保险金分配到职工个人专户的同时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又如,某企业在2002年将1996年实行工效挂勾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计算的金额分别发放给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那么在职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取得的该笔所得(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9]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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