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税的问题
导读:
问:某企业为员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和员工各承担一半,根据现有政策,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之规定,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基金,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之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之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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