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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和劳务报酬可否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8 15:14:38 人浏览

导读:

问:某保险公司有外勤队伍即保险代理人,支付报酬按照比例计提发放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公司不负责给代理人缴纳“四险一金”。如果有针对代理人的激励活动,代理人最终获得了奖品或奖金,这部分奖品奖金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合并计入当月的佣金一并缴

  问:某保险公司有外勤队伍即保险代理人,支付报酬按照比例计提发放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公司不负责给代理人缴纳“四险一金”。如果有针对代理人的激励活动,代理人最终获得了奖品或奖金,这部分奖品奖金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合并计入当月的佣金一并缴纳还是按照偶然所得直接扣缴20%的税款?如果邀请代理人讲课给予讲课费(500-2000元不等)又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并且这部分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1、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关于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而,上述的佣金与讲课费应该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中所述的激励奖品与奖金如属于与代理人的业绩相关,则应与代理人当月取得的佣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与业绩无关而属于抽奖性质的奖品,则应按偶然所得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定。

  2、企业所得税:

  对于保险企业佣金性质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对于支付给个人的讲课费则按下列方法处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外聘人员讲课并付给报酬,如果该讲课人员与企业无雇佣关系,则应视为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劳务报酬收入如果达到起征点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企业付给这些人的讲课报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发票的,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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