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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免征个税的受赠情况,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8 14:54:15 人浏览

导读: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1382号):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1382号):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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