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8月份工资9月报税按旧法计算
导读:
综合报道
针对今日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回应,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综合报道针对今日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回应,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指出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胡健发自北京最近几天,从事会计工作的李楠仍在为新旧个税政策感到纠结。她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们公司是当月工资次月发,按道理
按政府指导价交契税如下:90平方以下契税为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契税为1.5%;144平方及以上契税为3%;房子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的、小区容积率小于2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一是惠及范围“再扩大”,能够享受减征政策的乘用车排量限制从1.6升提高到2.0升;二是政策发力“更应时”,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均可享受减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