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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发任何月份工资均适用新税法扣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8 11:24:25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有媒体报道,“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上海市民发现,8月份工资9月份到手,有的税务部门认为应该按照3500元起征点收税,有的部门却依然坚持按照老的做法2000元起征。这下有人糊涂了,怎么会有两种不同的做法,究竟哪种做法才靠谱?昨天,针对这一情况,国

  近日有媒体报道,“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上海市民发现,8月份工资9月份到手,有的税务部门认为应该按照3500元起征点收税,有的部门却依然坚持按照老的做法2000元起征。这下有人糊涂了,怎么会有两种不同的做法,究竟哪种做法才靠谱?昨天,针对这一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重申: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快报记者 沈晓伟

  据上海媒体报道,9月5日起,部分企业已经开始发放8月份工资。但个别刚刚领取了8月工资的纳税人表示,个税仍在按照2000元的起征点征收。不同的税务所对征收办法的解释,仍存在差异。上海第一涉外税务所的咨询热线工作人员表示,依然按照2000元起征点征收8月工资个税,并解释称“因为按照新税法规定,现在交的是8月份收入的税款,9月份收入要在10月份申报纳税才能适用新税法,起征点才能是3500元,现在交税是应该按照2000元起征。”而上海第二涉外税务所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却截然相反:“9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都是按照新个税法纳税。”

  对于这一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天接受采访表示,按照新税法及税务总局46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名负责人还举例说,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南京执行的情况如何?昨天记者以纳税人身份咨询了南京市地税局的咨询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南京对于个税新规,执行的是统一标准:只要是9月1日后拿到手的工资,就按照新规定来征税。

  提醒

  本月发8月、9月两个月工资将合并计税

  不过,如果有一些单位一直是在每个月30日发放当月工资,不过在8月,原本应在8月30日发的工资,为了避税故意延迟到9月5日发,同时9月30日又将发放9月的工资。这种情况一个月发了两次工资,应该怎么缴税?对此,南京市地税局热线工作人员表示,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么一来,如果一个月工资本来是3200元,因为故意拖延,导致9月份拿了两次工资,共计6400元,那就要按照6400元来缴纳当月的个税,要缴纳185元,算起来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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