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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何以追求公平和效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8 08:23:44 人浏览

导读:

提要: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高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是不合理的,实体上是劳动所得税负高于雇佣劳动者所得税负。个人所得税改革,应以带来减税为目标,并建立动态调整的机制1994年分

  提要: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高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是不合理的,实体上是劳动所得税负高于雇佣劳动者所得税负。

  个人所得税改革,应以带来减税为目标,并建立动态调整的机制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宏观税负和个人所得税负有越来越重的趋势。究其原因,一是随着物价上涨、经济增长,税前扣除没有以相应的增幅提高,超额累进税率对应的级距没有调整,导致实际税负越来越重;二是税收征管的加强;三是一些新税种、税目的开征。

  我们建议,正在进行的个人所得税修正,应有意识地减轻整体税负,其好处有:一是有助于扭转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占比越来越小的趋势;二是扭转宏观税负、个人所得税负日益加重的趋势;三是因税负减轻只是暂时的,随着经济增长、物价上涨、征管加强等原因,个税税负仍会不断上升。因此,需每隔几年减税一次,或设计自动调整个税免征额、税率级距的机制;四是缓解个人所得税逃避税倾向,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个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偏离了税收中性原则

  首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十一类,每类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第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五类所得有生计扣除,其他六类所得没有生计扣除,这对没有前五类所得、只有后六类所得的纳税人是不公平的;第二,同样所得的人,由于所得类别分布不同,税负可能相差很大;第三,所得分类太细,对不同类别的所得适用不同的个税待遇,使中国个人所得制度偏离了中性税收原则。

  其次,中国个人所得税对中国雇员和外国雇员适用完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计算方法。外国雇员适用4800元的扣除标准,并对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均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使得外国雇员的个税税负显著低于中国雇员。

  ——横向税率不公平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横向税率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雇佣的人的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5%)高于自由职业者(劳务报酬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0%),自由职业者的最高边际税率高于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35%),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横向明显不公。

  二是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显著高于非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

  三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显著高于国际平均水平(见表1,约为33%)或中位数水平(约33%)。从表1还可看出,发达国家最高边际税率显著高于发展中国家,少数国家个税最高边际税率较高,这主要是一些高福利国家。过高的最高边际税率刺激了逃避税,减弱了对高级人才的吸引力。

  表1:部分国家(或地区)近几年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与税率级数

  国家(或地区) 最高边际税率 税率级次

  保加利亚 10% 1

  格鲁吉亚 12% 1

  俄罗斯 13% 1

  塞尔维亚 14% 1

  乌克兰 15% 1

  香港 15% 4

  立陶宛 15% 1

  罗马尼亚 16% 1

  斯洛伐克 19% 1

  新加坡 20% 7

  爱沙尼亚 20% 1

  拉脱维亚 23% 1

  马来西亚 27% 11

  巴西 27.5% 3

  加拿大 29% 3

  印度 30% 3

  印尼 30% 3

  巴基斯坦 25% 4

  阿根廷 30% 7

  芬兰 30.5% 6

  捷克 32% 5

  菲律宾 32% 7

  波兰 32%

  墨西哥 33% 8

  意大利 33% 2

  美国 35% 7

  韩国 35% 4

  越南 35% 5

  泰国 37% 5

  匈牙利 38% 3

  新西兰 39% 2

  希腊 40% 5

  台湾 40% 5

  埃及 40%

  法国 40% 4

  智利 40% 7

  德国 42% 4

  以色列 44% 4

  爱尔兰 46% 3

  澳大利亚 47% 4

  日本 50% 4

  英国 50% 2

  奥地利 50% 5

  荷兰 52% 4

  瑞典 56.7% 3

  丹麦 59%

  中国 45% 9

  欧盟25国平均 36%

  亚太地区平均 33.9%

  OECD国家平均 35.85% 不到6

  平均(不含中国) 33% 3.8

  中位数(不含中国) 33% 4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设计纵向缺乏效率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计税率,这次的个税修正草案改为七级,级次仍然太多,计算繁琐,大部分纳税人并不熟悉。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多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希望通过越来越高的税率来调整高收入者的收入。但是,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 莫里斯以征税当局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为假设前提,认为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对高收入者采用高税率并不是最优选择。也就是说,收入越高,对应税率并不一定要越来越高。

  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规定了级距,但每一级距适用的税率是相同的。而中国目前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三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不仅适用的税率不同,而且级次差距也很大,在世界上是少见的。

  19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核心之一是,大幅降低个税税率和显著减少税率级次。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税率级次分布在3-5级,平均约为4级,OECD国家的税率级次平均从10级以上减少到不足6级。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俄罗斯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将12%-3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3%的单一比例税率,这项改革总体上非常成功。

  ——费用扣除和累计级距调整太僵化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自工资、薪金所得税收,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制中设计费用扣除,就是为了不让强制性的税收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类似于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而不是流转额)征税,个人所得税是对剩余额(个人或家庭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而不是收入全额)征税。[page]

  中国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费用通常应包括家庭生计扣除(如赡养费、抚养费、房贷利息支出等)、成本费用扣除、其他扣除(如公益性捐助、未报销的医疗支出等)。高收入个人和低收入个人正常生活成本显然是不同的,如穿着、招待费、房贷利息支出等,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没有考虑不同个人、不同家庭的收入和费用情况。

  其次,过去10年,名义GDP平均每年增长15%,2010年GDP比2000年翻了两番,但税率级距却没有相应调整,其结果是工资、薪金实际税负逐年加重。

  第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结果是收入较高的工薪者的税负重于同样收入的自由职业者。

  个税改革建议

  基于以上原因,中国个税制度应进行一下几项改革:

  ——减少个人所得类别。可将个人所得分为以下三类,即个人劳动所得(打工者和自由职业者劳动所得)、雇佣劳动所得(企业主所得)和非劳动所得三大类:(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统一为35%。原因有:第一,社会最大收入差距来自企业主与工薪者之间的差距、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与合理合法收入的差距。因此,仅对工薪所得适用特别高的最高边际税率,总体上并没有触及最富有人群的所得,反而有可能劫贫(普通打工者)济富(让有钱人越有钱,整个社会基尼系数越来越高)。

  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高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是不合理的,实体上是劳动所得税负高于雇佣劳动者所得税负。

  第三,35%的最高边际税率比较接近世界平均水平或中位数水平。而且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最高边际税率不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或中位数水平。

  第四,中国个所得税税前扣除比较少,没有考虑婚姻、子女、房贷等状况,如同是35%的税率,中国个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较重。

  第五,过去十几年来,世界各国税率改革的大方向就是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01年,俄罗斯一次性将个税税率从12%-3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为13%的单一比例税率。2002年,俄罗斯个税收入按当年名义货币计算,同比增长39.8%,扣除通胀因素实际增长了28%。因此,降低税率,并不会导致个人所得税收入下降。

  ——统一劳动所得和雇佣劳动所得的税率及级次。对工薪、劳务报酬、稿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一适用5%、10%、20%、30%、35%的五级超额累计税率。

  ——统一劳动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如果比照其他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可确定为,月收入不超过2万元,月扣除费用4000元,月收入超过2万元的,减除20%的费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进行合并,合并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大幅降低,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有所提高,个人所得税统一中国雇员与外国雇员缴纳的标准应该也是大势所趋,如果按照目前外国雇员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中国雇员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应为4800元。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由于近年中国CPI涨幅绝大多数年份为正,宏观税负处在不断加重的进程中,这会影响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也是中国税收持续超GDP增长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例如,为了降低通胀对税负的影响,英国政府每年在公布的政府财政预算案中,都会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对税率分段进行调整。

  因此,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率级距应根据名义国民收入或名义GDP的增长自动或定期(如一年)调整,而不宜几年不变。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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