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9月发的钱 都执行新个税
导读:
本报讯(记者 程谟思)近日有多家媒体报道,个别在9月份领取8月工资的纳税人表示,个税仍在按照2000元起征点征收,不同税务所对征收办法的解释,仍存在差异。昨日,针对“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税总局强调:“如单位在9月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本月起收入执行新个税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按照税法及公告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某单位在8月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一月发两份工资咋计税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还表示,《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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