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办班与做家教缴纳个税有何不同
导读:
【问题】
今年暑假期间,同在一所学校任教的张老师和王老师都在从事学生的课外辅导,但取得收入所纳税款却相差甚多。为此,两位老师想问一下,教师在校外办班、兼职的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何不同?
【解答】
教师在校外办班、兼职的收入缴纳税款,按其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教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以个人名义开办培训班的情况;另一种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两种形式,教师受聘于培训机构做兼职辅导教师、从事家庭教育的,或是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
张老师是当家教,王老师是取得执照办辅导班,他们缴纳税款的税率不相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在自己的工资、薪金之外单独纳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而取得执照开办培训班则需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按照“文化体育业———其他文化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张老师和王老师一个月内均收取培训费用5000元,那么从事家教的张老师应当缴纳税款为:5000×(1-20%)×20%=800(元),而王老师在不考虑相应成本费用及损失的情况下,应缴纳的税款则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5000×3%+5000×3%×5%+5000×3%×3%+5000×5%=412(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问题】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如何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购手续?【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甘肃省嘉峪关市的宏鲁经贸有限公司是一家新办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2006年3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持票最高数量为千元版25
A公司目前处于辅导期,2月取得进项税票,于2月拿到税务局认证,但税务局给的认证结果为“待比对,不能抵扣”,此部分进项税是否必须等到比对结果给出后才能抵扣?比对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
按政府指导价交契税如下:90平方以下契税为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契税为1.5%;144平方及以上契税为3%;房子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的、小区容积率小于2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一是惠及范围“再扩大”,能够享受减征政策的乘用车排量限制从1.6升提高到2.0升;二是政策发力“更应时”,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均可享受减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