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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新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6 19:24:40 人浏览

导读: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1月21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做了调整、规范,改变了原来按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1月21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做了调整、规范,改变了原来按一次性奖金全额来确定税率的规定,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就实质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该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作废。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按照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能采用一次。同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包括: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规定可以有效杜绝部分企业将年终奖分月发放逃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国税发[1996]206号通知规定: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国税发[1996]107号通知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在国税发[2005]9号通知中对上述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规定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和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向个人发放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方法有如下变化: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薪,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后,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二、举例分析

  1.个人一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100元,当月工资为1800元(假设费用扣除额为800元)。

  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9000÷12=750元,适用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10%-25=875元。

  按原国税发[1996]206号文的规定,个人一次取得9000元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20%-375=1425元。

  2.个人一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9000元,当月工资为600元(假设费用扣除额为800元)。

  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雇员当月的工资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800-600=200元,(9000-200)÷12=733.33元,适用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200)×10%-25=855元。

  按国税发[1996]206号文的规定,个人一次取得(9000-200)=8800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个人所得税=8800×20%-375=1385元。

  3、企业经营者每个月领取的基本收入3000元,年度结束后确定的效益收入为114000元,即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共150000元,平时(假设费用扣除额为800元)。

  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企业经营者取得年终兑现的114000元年薪,11400÷12=9500元,适用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375,应纳个人所得税=114000×20%-375=22425元。

  加上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3000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2×{(3000-800)15%-125}=2460元。企业经营者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22425+2460=24885元。 

  按国税发[1996]107号文的规定,企业经营者取得150000元年薪,(150000÷12-800)=11700元,适用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是375,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12-800)×20%-375}×12=23580元。

  通过上面的对比计算,可以看出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的计算方法得出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于普通员工来说,个人所得税的税负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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