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购税减征后已缴的能退吗?
导读:
问:2008年12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自2009年1月20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购买的排气量在1.6升(含,下同)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我在2008年12月份,购置了一辆排气量为1.6升的小汽车,并按要求缴纳了1万多元的车辆购置税。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能否享受免税优惠?已经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超过5%的部分能否退还?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您所购车辆不符合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条件,因此不能享受税收减免。应当依照相关文件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即按10%的税率申报缴纳。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因此,您所购车辆不能享受车辆购置税退税政策。
符合上述退税情形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其退税流程如下: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对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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