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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昌亮: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看农民工权益保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21:05:53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要: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不仅是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农民工产生于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而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欠缺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差异,这种城乡

  内容提要: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不仅是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农民工产生于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而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欠缺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差异,这种城乡不和谐与当前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格格不入的。因此,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以缓解城乡不的谐,实现社会真正的和谐。

  关键词:和谐社会 农民工 权益保障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这充分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扫描仪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客观上要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共同而全面的发展,四者均不可偏废。

  何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公平正义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社会在人民内部矛头上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新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社会差别问题,如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差别。据统计资料显示,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别是2.47∶1,到2003年已达到了3.24∶1;部分社会成员贫富差距日趋扩大,社会贫富凸现。社会主义的目标是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现实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不得不使人们产生一种对可能会出现两级分化的疑虑。同时,这种贫富差距的越拉越大,无形中也加深了人民内部矛盾。众所周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显然,人民内部矛盾的加深对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利,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利。

  城乡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最典型的就属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大批农民进城务工的现状。这是一支浩浩荡荡的从农村“进军”城市的队伍,迫于生活的无奈和生存的需要,他们背井离乡,离开几年甚至几十年耕种、收割的土地,来到城市另谋生路;这是一支在现代化条件下新生的建设队伍,他们波及城市工作的方方面面,在城市各工作领域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国家和政府应该对这支力量的存在给予高度的重视,党要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包括了这一部分进城务工农民的根本利益,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党和国家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总方针,这必然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上也要以进城务工这部分农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各项权益,就能从一个层面有效地调整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样就能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最终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保障农民工权益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农民工权益保障这一问题上,尽管国家和政府已相继颁布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但仅靠这些法规文件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国家的一个系统工程,那么保障农民工权益则是系统工程下的一个子系统工程,它所涉及的领域同样具有广泛性和全面性。本文就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略作探究。

  一、农民工的生存现状及其原因

  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1978年至2000年期间,中国农村累计向非农产业转移农业劳动力1.3亿人,平均每年转移591万人。专家预测,今后几年将是农村劳动力供给的高峰期,每年新增民工将超过800万。如此之多的农民离乡背井来到城市打工,在城市繁华而舒适的生活的影响下,很大一部分人拼命工作,以寻求自己留在城市生活的机会。但事实上,我国传统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得这部分人无法成为拥有城市户口的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居民,无法公平的享受各种社会保障机制待遇,甚至不能及时领到工资,这种连基本的吃、穿、住都成问题的生活状况,迫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事实上成了城市边缘人,或称城市“二等公民”。归纳起来说,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脏、累、险,是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工作显著特征之一。近年来,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寻找就业的机会,但城市的容纳度毕竟有限,国有企业的改革也产生了大批下岗职工和失业者,这些人同样需要在城市寻找工作机会。相比之下,对于人生地不熟的农民工来说,他们在城市中寻找到工作的机会的可能性就远不如本身就在城市的市民。但进城后的农民工,迫于生活的需要,大多只能从事城中那些脏、累、险的工作,因为城市市民习惯了城市舒适的生活,不愿意去从事这类工作,而农民工本身来自农村,对城市的这些脏、累、险的工作比较容易接受和适应,因此,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大多为脏、累、险的工作,这当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不起农民工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

  (二)、吃、穿、住、行的条件恶劣。农民工进城后,为尽可能的节约在城市的开支,在饮食上一般都比较简单,农贸市场的低档蔬菜和街头路边的饮食摊档是农民工消费的主要对象和场所,农民工自身的经济水平和承受能力使他们在吃的方面不得不这样。穿的方面,由于农民大多从事的是脏、累、险的工种,所以他们穿的衣裤都极为简朴、粗陋。居住环境更是简陋,农民工进城后面临的第一大题就是找个落脚安身之处,他们只能租住房子,而且一般都是合租在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或在建筑工地的工棚里,拥挤、潮湿、蚊蝇滋生、采光和通风条件差是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共同特点。在出行上,农民工一般都以自行车为主要的交通工具,而且多以二手自行车或更旧的自行车为出行工具。吃、穿、住、行等方面的简陋造就了农民工城市生活状况的恶劣,这也是多数农民工进城后无法避免的生活环境。

  (三)、劳动强度大、时间长、待遇低。由于我国在制度上将农村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分割成二元劳动力市场的现状的存生,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所享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等的。为了挣更多的钱,时间对农民工来说至关重要,他们只能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来获得更多的报酬。尽管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待遇仍然是很低的,是无法与一般城市居民相比的。除了维持生计支付必要的也是最起码的生活费用外,所剩结余也便微不足道了。即便是这样多数农民工却还不能及时领到应有的工钱,多数用于单位并非按月发给农民工工资,而是一年一结,有的单位甚至长期克扣的农民工工资。也正是因为农民工这种强度大、时间长的劳动状况,使得农民工基本处于一种工作、吃饭、睡眠这样周而复始的生活,因而在城市接受培训和学习也成了多数农民工可望却不可即的“奢侈事”。

  (四)、缺乏病残和失业应有的保障。农民工由于在身份上依然是农民,虽然在某一单位从事工作,但与同一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相比,存在着较多的差异。农民工不是被单位以工人的身份来看待的,在享受各种福利待遇上,农民工和拥有城市居民户口的工人是非常不平等的。在从事最脏、最累、最险的工作过程中,遇到生病,甚至工伤事故,单位只给予少量微薄的补偿金,许多情况下,连这点微薄的补偿金也无法保证。在失业保障上,企业一般是不给农民工办理失业保险的。当农民工被所在企业解雇或自己辞退工作以后,这部分人就会暂时或很长时间的成为无业游民,生活就会失去保障。

  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状况是令人同情的,这不仅指农民工自身,而且还牵涉到他们的下一代。农民工的下一代同农民工一样要生活在拥挤、潮湿的房子里,而且他们不能像城市的小孩一样正常的享受学校教育的权利。即便是进了学校,也会同时产生许多社会问题,如交费问题,相比城市小孩,农民工的孩子就需要多交给学校一部分被称为“借读费”的费用,这对于原本就在生活温饱线上挣扎的农民工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还存在一些受歧视的现象,这不仅来自于城市的小孩,有的甚至还来自于一些素质不高的教师。行文至此,我们足以看出,现今社会农民工的生活状况是何等的简陋和悲惨,他们连生存的基本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还谈什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那么,为什么在民主不断发展、法制不断健全、文明不断进步的今天,农民工的生活仍然如此不堪入目呢?究其原因,关键问题还是出在我国历来实行的城乡隔离的二元户制度。

  事实上,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主要是为了达到在低水平的经济发展条件下迅速推进工业化,使我国摆脱贫困、走向富强这样一个目的。国家实行二元户籍制度“并不是有意通过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政策来损害农民的利益,而是从实现工业化这个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暂时牺牲农民的利益,待国家实现工业化以后再来解决农民的问题”。但是,在二元户籍制度实行的这么多年来,虽然促进和加速了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但同时也造成了我国城乡差距的越拉越大。时至今日,该制度的这一负面效应是不容忽视的,二元户籍制就像一块烙铁分别给市民和农民烙上了表示其身份的印痕,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自己是“农民”的身份。这是一种变相的社会身份等级制,凭借这种不同的身份,城市居民就能享受到进城务工的农民无法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和保障措施。城乡隔离越隔越深,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工的权益被远远的排除在了社会权益保障的范围之外,这是一种极不公平的现象,这与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是格格不入的,诚然,与我们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格格不入的。

  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意义

  《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文规定人类的权利应包括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尊严和自由的工作权等相关内容,与之相适应,农民工的权益就应包括自由择业的权利、保护就业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获得平等待遇和非歧视性的权利、以及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等等。虽然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已下发了诸如《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它有关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的政策文件,但在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问题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对就业保障制度执行的不力、物质帮助权无法得以实现、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机会太少等等。因此,面对急速膨胀的农民工队伍,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其合法的社会权益显得尤为紧迫,这不仅对农民工切身利益有利,对一个国这有和社会同样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从社会稳定方面来看,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缓解社会对立和矛盾,减少刑事犯罪的数量。贫富差距的过于悬殊,导致人们心理的不平衡,这加剧了社会的对立和矛盾。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更是如此,经济上的不平衡往往容易造成他们心理上的逆反情绪,甚至导致犯罪。目前,城市中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都发生在农民工身上,“长期失业的年轻人尤其易于变得与社会格格不入,并转向采取反社会活动,诸如犯罪和吸毒”,工作是农民工生活的核心,一旦农民工失去了工作,失去了经济来源,而城市居民生活却安稳自在,这就容易导致失业农民工产生报复心理,窘迫的生活迫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盗窃、抢夺等等,给社会的稳定增加了诸多不稳定的因素。但可想而知,当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就业有了保护,他们就像吃了“定心丸”,强烈的逆反情绪就会得以缓和,犯罪案件也会因此大为减少,这样就能增加社会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稳定。

  (二)、从城市化进程来看,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能加速我国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农民进城务工,主观上是为了增加收入、摆脱贫困,但在客观上却促进了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农民工日夜辛勤工作,尽管他们所从事的是脏、累、险的工作,但这些工作恰恰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起点,没有这些底层的工作,“安得广厦千万间”?保障农民工这支建设队伍的合法权益,能极大的增强他们工作的热情、最大限度的发挥工作积极性,加速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

  (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有助于消除成乡二元户籍制度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平等。如前文所述,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客观上造成了城乡居民不平等的不利影响。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有利于从更多方面保证进城务工人员与城市居民一样平等的享受各种福利待遇和政策优惠。这在事实上能减轻或消除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带来的不利影响。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社会福利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待遇,在经济层面上也必然缩小城乡差别,在追求正义平等的社会中更好的促进城乡平等,促进城乡和谐,最终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对策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就是是保护社会生产力。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就不能忽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以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真正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起着关键的作用。在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制度方面,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通过宪法实现农民工权益的统一保障。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应以宪法为最高准则,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样要以宪法为根本准则。通过宪法赋予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等亨有尊严、自由、权利,保证农民工在城市的最低生活标准,保证农民工物质帮助权及其它各方面权利的实现。

  (二)、完善和落实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正为因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工作具有脏、累、险的特点,工伤事故在农民工身上发生的频率也较高,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在工伤事故面前更是孤立无援,因此,对工伤事故的事后救济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已建立了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但仍需进一步加以完善,更需要真正的将其落到实处,杜绝“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恶劣的生活环境和条件,导致患病成为农民工普遍而无法避免的难题。患病也是农民工最为害怕的一个问题,因为除了身体的痛苦外,患病还往往导致他们失去本来的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在吃、穿、住、行都万般简陋的农民世界里,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长期在外从事脏、累、险的工作,积劳成疾,体弱多病,因此,养老保险对农民工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但流动性强是农民工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这使得他们在年老退休时到何处去领养老保险金成了一个难题。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工作能较好的解决这一难题。这样的制度一改以往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减少不同地区划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的同时,也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奠定了基础,排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更好的为建设服务。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和学习。在众人眼中,农民工是体力活的代名词,这是一种极不公平的看法,这种歧视性的旧观念是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的。农民工虽然来自农村,但在城市中,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各行各业,科技的进步同样要求农民工掌握各种劳动技能,这样才能更好的从事各方面的工作。因此,对于来自农村的农民工来说,加强对其技术培训和学习也是需之所在,这对农民工自身而言也是一种公平亨有权利的体现。

  除此以外,关心和帮助解决农民工子女享受学校教育的问题,也是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对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在少年儿童中占有的比例日渐增多,这部分小孩是否享受教育关系到其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国家未来的繁荣。农民工的子女长大成人后不应该重演父辈“城市边缘人”这一角色,而应在祖国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应加大力度调整和改革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制度,消除歧视,允许其在公立学校上学,实现在教育领域的真正公平。

  四、结束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而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正视当前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和谐因素,并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措施化不和谐为和谐,是最终实现“和谐”的必由之路。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作为透视城乡不和谐问题的窗口,在解决城乡不和谐问题上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通过有效保障农民工各项权益缓和与解决越来越大的城乡差异,是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来,这对于改变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来说,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重大举措。在中国这个农业大国里,只有从立法和执法的高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能更有力的促进和谐社会的成功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

  参考资料: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关注的几大问题》,载于《时事资料手册》2005年第2期,第8页;

  [2]、翟从海:《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主与立法建议》,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6期,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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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樊小钢:《论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2期,第29页;

  [7]、张千帆:《流浪乞讨与管理——从贫困救助看中央与地方权限的界定》,《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37页;

  [8]、李光宇、王晓红:《论农民工作权》,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4年第12期,第41页;

  [9]、孔繁华:《论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4年第3期,第25、26页;

  [10]、刘翠霄:《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124、125页;

贵州大学·穆昌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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