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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辞职要扣发工资有效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12:28:25 人浏览

导读:

网友公道问:我是一名留学归国人员,我的户籍不在上海市。我于2003年2月开始在上海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工作。2003年5月19日,即试用期满后,该公司才肯与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第二,当时面试时该公司承诺给我交四金,并办理

网友公道问:

我是一名留学归国人员,我的户籍不在上海市。我于2003年2月开始在上海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工作。2003年5月19日,即试用期满后,该公司才肯与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

第二,当时面试时该公司承诺给我交四金,并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在我转正后即5月份公司才肯为我申办居住证,然而我至今仍未得到。所以自2003年2月至今,该公司未给我交一分钱的四金,也没有以任何其他形式补给我。我曾经咨询过公司人事部,居住证办下来后公司是否为我补缴四金,人事部回答:不补。而在我和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明确写明公司会从员工工资中为员工扣缴社会保险个人缴付部分。企业为正式职工缴纳四金是公司的义务,那么公司的说法及做法是否违反合同和劳动法的规定?目前我已辞职,我可否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补缴四金?

第三,由于个人家庭原因,我于2003年8月18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并于当日离开公司。我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说明,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如擅自离职则要扣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基于该公司之前的一些做法还有我个人家庭原因,我已不愿意在该公司工作,故辞职当日就离开了该公司。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按公司规定由公司扣除。

之后,该公司曾电话通知我回公司交接工作,我不肯回公司。在最近的一次电话中该公司威胁我,说要诉诸法律。请问在终止劳动合同这一问题上,该公司是否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办理,该公司有什么理由提出诉讼?

答复:

对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发表一些我的看法:

1、关于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

首先明确你们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是违法行为。

其实试用期和合同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和联系。首先,无论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受同一个劳动合同的约束,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时间上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部分。第三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联系,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试用期的长短。

从上述就表明单独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试用期单独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为试用期无效,合同期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那么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你们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2、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

单位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法定的强制制度,而非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必须要执行的,没有任何余地,企业在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也是在对整个社会尽义务。任何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你不具有本市户口,对于缴纳可能会有一定的问题,这个也是事实,但是当企业为你办理好居住证后该问题就不存在了,企业应当按照你的 工资标准,从你们签定劳动合同起当然是包括试用期 为你补交社会保险,这一点也是必须的,因此你完全可以要求企业按照规定补交,即使你离开了也是这样

3、对于你辞职的问题

首先是扣除一个月工资是否合法的问题。我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尽管你们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但是这是基于企业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的约定,企业不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会保险就是企业的过错。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答》内部文件 的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此,单位无权扣发你一个月的工资。

其次是关于交接的问题。尽管你离开企业的,也尽管企业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履行随附义务无论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你都是应该的,所以希望你能及时到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同时要求单位退还扣除你一个月的工资,为你补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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