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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门最低工资调至1350元/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8 12:57:2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江门发布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2015年5月起,江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月,小时工调整为13.3元/小时。江门企业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

  核心内容:江门发布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2015年5月起,江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月,小时工调整为13.3元/小时。江门企业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每月1350元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每小时13.3元

  江门市发布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15]28号),明确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全市(含四市三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精神,综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承受能力,在充分征询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江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1130元/月调高到13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11.1元/小时调高到13.3元/小时,两者的升幅均达19%。本次调整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让我市企业有充足的时间对自身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调整和测算。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年假、婚假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这里所称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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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分四类标准,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895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第二类标准为151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其中珠海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调到1650元/月、15.8元/小时;第三类标准为13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第四类标准121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11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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