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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地区《晋县全民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7:32:29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费用的管理,杜绝开支中的浪费,保障离退休人员身心健康和享受应有的医疗保健待遇,特制定此规定。第二条社会保险所建立了专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医疗机构,定期聘请省二院医疗专家前来门诊。门诊部已具备了检查、治疗、药物供应能力。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费用的管理,杜绝开支中的浪费,保障离退休人员身心健康和享受应有的医疗保健待遇,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社会保险所建立了专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医疗机构,定期聘请省二院医疗专家前来门诊。门诊部已具备了检查、治疗、药物供应能力。参加医疗费用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社会保险所门诊部就诊取药,未经批准私自在外就诊,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保险所门诊部也不予配药。

第三条参加医疗费用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行“双证”、“双处方”和定点医疗制度,医疗费用一律由本人垫付,凭票据、处方和规定的证件报销。

第四条就诊时,要积极配合和服从医生检查治疗,不准指名点药,不准给医务人员出、摆难题。

第二章治疗与检查

第五条直接在社会保险所领取工资和晋州镇的离退休人员,必须到社会保险所门诊部就诊取药,特殊情况由所门诊部医生出具证明,经社会保险所批准,方可到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

第六条由协助员送发工资的离退休人员,由协助员送医送药上门,特殊情况经协助员批准可到本人所在乡镇卫生院就诊。需到非定点医疗单位检查治疗的,由协助员出具证明,经保险所批准。

第七条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应到所在乡镇卫生院、县(市)医院或社会保险所门诊部就诊。

第八条危急病患者,可就便就近就诊取药,其药费金额不得超过2元,每月就近就诊次数不得超过3次,就诊时必须在医疗证上详细记载病情,并有正式处方和符合规定的药费报销单据。

第九条临时到外地亲属家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必须在临行前到保险所登记备案,长期慢性病患者,在保险所门诊部预取不超过3个月的常服药品,如居住时间延长,可到保险所门诊部续拿。如发生特殊病患,原则上回本县治疗,必须在临时住地治疗的,须事先申请。

第十条药量规定:一般1~3日量,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患者长期服用的药品,县城内的可配足半个月,农村的可配足一个月药量。

第十一条药品规定:不得私自购买药品和民间自制偏方、滋补药品,不准服用于疾病疗效不显著的调剂药品,不准私自购买纱布、药棉、胶布及一切外用药品。定点医疗单位暂缺且又急用的药品,凭定点医疗单位出具的处方,经社会保险所审批方可购买。

第十二条住院办法

1、直接在社会保险所领取工资和晋州镇的离退休人员,住院必须由保险所门诊部医生出具证明,由保险所批准。

2、由协助员送发工资的离退休人员,在定点乡镇医院住院经协助员批准,并由协助员上报保险所备案。

3、异地安置人员需要住院的,一般情况应事先申请,经同意后可到所在乡镇或县市医院住院治疗,紧急情况可先住院后再写信通知社会保险所,并详细说明病情及住院地点。在寄发住院报销单据时,连同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盖医疗证章)一块寄社会保险所。

4、疑难病症需要到上级医院住院的治疗的,必须凭定点医疗单位的转院证明,经社会保险所批准。

危急病患者住院来不及申请的,必须在住院后两日内凭医院急诊证明,补办批准手续。中途转院必须事先到社会保险所报批转院手续。

7、住院期间医院缺需外购的药品,必须经社会保险所批准。

8、批准住院的患者,必须到公办的正式医院住院治疗。凡是到个体诊疗所、街道卫生院、各类联办医院、工厂、学校、气功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一律自理。

9、接到出院通知后,应按时出院,否则自通知出院之日起,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十三条急慢性失血病患者,血色素在8克以下,需要输血或代血浆、冻干血浆矫正的,必须事先报社会保险所批准,输血报销单据必须有所在病区的科主任,主治医生、经手护士、卖血户主联合签名,并加盖医院医疗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根据病情不需住院或患者不愿到医院治疗,却需要输液的作如下规定:

1、直接在保险所领取工资的离退休人员,一律到社会保险所输液。

2、由协助员送发工资的离退休人员由协助员提出治疗方案,并出具处方由所门诊部医生审查,经保险所批准后,到门诊部取药。

第十五条核磁共振、CT检查、中风预报、全科目检查,以及个体各类检查,一般不予报销,非检查不可的必须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需做理疗的,一律到社会保险所门诊部,按摩、气功费用自理。

第三章医疗费报销

第十七条报销办法

1、直接在保险所领取工资的离退休人员,每月5日前,把上个月医疗证、处方和报销单据交到社会保险所;协助员送发工资的由协助员负责收缴。经审查后,与下月的工资一同下发。

2、居住在其它县市的离退休人员。每月(或每季首月)的5日前,将处方和报销单据寄到社会保险所,经审查后连同退休费用一并寄发。

3、待出院后,住院费用即可凭住院结算单据和批准住院证明报销。

4、医疗费用报销每月一清,居住外县市的一季一清,跨月(季)单据一律不报。

第十八条在保险所门诊部以外就诊时,处方要一式两份,一方取药,一方附据报销。凡医疗证无记载,无医生签字,证方据不符,无姓名日期,医疗专用章不完备,方据涂改等,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处罚办法

第十九条凡是索取单据,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涂改单据,以少报多,或一人开方全家吃药者,以药品名义购买商品的,一经查出,视其情节轻重,除追回违纪金额外,点名通报批评,停止本人享受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费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凡是到社会保险所门诊部就诊取药的,一律携带医疗证本人应诊。确属卧床不起,年老体衰行动不便的,经批准后子女可代取。

第二十一条凡是居住农村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医疗都转到乡下由协助员统一管理。不愿下转的,其医疗费用管理按居住县城内离退休人员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车船、机祸和狂犬咬伤、斗殴打架致伤的医疗费用由肇事单位和个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被聘用或自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照发,但其药费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河北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1)164号文件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即:留、聘或自谋职业人员的医疗费用及保险待遇仍由留、聘单位或个人负担,当留、聘或自谋职业者被解聘或停业后,必须到社会保险所讲明情况,经研究后其医疗费用可由社会保险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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