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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地区高邑县《关于离退休人员医药费管理的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7:11:46 人浏览

导读:

根据冀劳人社[18]74号文件和全区社会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管理,确保合理使用,使离退休人员享受应有的医疗保健待遇,保障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医,安度晚年,特制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搞好门诊部的优质服务管理,定期组织离退休人员进

根据冀劳人社[18]74号文件和全区社会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管理,确保合理使用,使离退休人员享受应有的医疗保健待遇,保障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医,安度晚年,特制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

搞好门诊部的优质服务管理,定期组织离退休人员进行身体检查,逐人建立病历档案。

1、加强老年病的研究与医治,确保离退休人员随到随治,治病及时,对老年人常用药品千方百计备全,同时坚持下乡巡回医疗,搞好家庭病床。

2、离退休人员看病必须持医疗证到保险所门诊部就医,需要到别的医院治疗的必须经门诊部主治医生同意,门诊部主管药费的同志批准,才能去就医,未经批准者,药费一律不报。

3、凡到门诊部就医取药,一律由离退休本人持医疗证就医,不准他人代替取药。就诊时必须服从医生的检查诊断和对症用药,不准指名要药。

4、一般不允许在乡镇卫生院就医,因特殊情况需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经协会调查核实后,才予以报销,但全月药费总额(含门诊部药费)不得超过30元(其中乡镇卫生院每月不超5元)。

在门诊部就医药费每月不超30元,如有超额,超额部分按比例报销,100元以内报50%,100元上报80%(门诊部以外药费单据一律不报)。

5、因卧床不起,不能到门诊部就医的,其家属必须到门诊部登记,门诊部派医生下乡登门巡回医疗,待诊断后,经门诊主管药费的同志批准,方可允许其家属代替取药。

6、家住外地离退休人员,为便于就诊,原则上指定一个就近乡镇以上医院治疗(包括乡镇卫生院),每月药费不能超过30元,超额部分按比例报销,100元以内报50%,100元以上报80%。

因病情加重需住院治疗,须来人来信告知,并将住院病情如实讲清,报销比例,县级医院报销90%,地级医院报销80%,地级医院以上报销70%。

7、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先到门诊部;需转院治疗经门诊部主治医生的同意,门诊主管药费的同志批准,才能转院,未经批准,到门诊部以外医院治疗的药费、住院费等一律不报。经批准到门诊部以外就医住院的,县级医院报销90%,地级医院报销80%,地级以上医院报销70%。

8、本县和外地离退休人员自己要求做核磁共振,CT检查,必须经门诊部批准,但个人负担50%的费用,离休干部在上述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照顾10%。

9、经批准到门诊部以外医院就医住院的,所里不预支住院押金,待出院后持住院单据报销。

10、药量规定,一般病症,一次取药量不超过3天,慢性病一次取药不超过7天。

11、患有牙病的可以根据治疗需要医治用药,但拔牙、补牙等医疗费以外的费用自己负担。

12、交通事故、狂犬咬伤,斗殴、打架致伤等医疗费用由肇事单位或个人负担。

13、凡到私人开设的医院、诊所、村保健站等处就诊拿药的,一律不予报销。

14、对被留用、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规定发放;医疗费按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1)164号文件通知》的精神,由留用、聘用单位负担;解聘或停止工作后,到保险所登记,待核实后,医疗费按规定办理。

15、医疗费报销每月一清,跨月药费单据不予报销,但因所里原因,未能当月报销的除外。

16、凡是索取单据,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方据涂改、以少报多,或一人开方全家用药,冒名住院等违纪现象,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除退回违纪金额外,在全县点名通报批评,并停止本人享受6个月至1年公费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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