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
第一条 为实现市仲裁委员会办案规范化,贯彻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依法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打工者应出具外出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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