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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减员裁人手段更加隐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04:33:03 人浏览

导读:

到今天,单位还是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在这已经干了1年多了。1月18日,在北京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张女士对记者说。尽管《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多日,但仍有7成人还不了解《劳动合同法》,有3成上班族仍然是没有劳动合同的黑工。与此前一度刮起的直接炒人风相比,一些企

  “到今天,单位还是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在这已经干了1年多了。”1月18日,在北京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张女士对记者说。尽管《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多日,但仍有7成人还不了解《劳动合同法》,有3成上班族仍然是没有劳动合同的“黑工”。与此前一度刮起的直接“炒人”风相比,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减员、规避风险”的目的,裁人手段更加隐蔽。

  新法期待实施细则根据日前对近万名职场人的调查显示,尽管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要真正保护到每个职场人的权益还有一段路要走。

  尽管《劳动合同法》从最初的起草阶段就备受关注,但是对于这部已经正式实施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广大劳动者并不很了解。只有不到三成的职场人接受了公司内部的培训或是自己通读了法律条文,大部分职场人则对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内容并不了解。近半数的职场人只是通过媒体报道,了解了一两条焦点条文。超过两成的职场人则只是听说了法律的颁布,并没有对内容过多关注。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实施。但是,各界期盼已久的实施细则并未同时出台。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去年12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召开的一个有关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的座谈会上透露,国务院法制办正会同劳动保障部抓紧研究起草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行政法规,并希望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加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此外,国务院法制办还将加大法规清理,并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上述正在起草中的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行政法规,是指将要由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久前,一个由二十二个条款组成的实施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而在这个版本之前,一个包含六十多个条款的细则也在多方征求意见。这个题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的草案,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持起草,原本计划以部委规章的形式出台。

  无固定期限合同被误读1月2日,在单位工作11年的湖北武汉女工董某仍被解雇。董某依据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公司不与她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这是武汉首例依据劳动合同法提起的仲裁案。

  为了完成此次访谈,记者联系过不下10家企业负责人,请他们谈谈《劳动合同法》,但都表示“不方便”。最终,记者通过各种关系,联系到两家较规范的企业接受采访,对方的条件一是不写负责人名字,二不出现镜头。

  从这一曲折过程不难看出,不少企业正在“误读”《劳动合同法》,也有企业正在或准备规避这一法律。

  变相“炒人”花样翻新记者日前在珠三角地区的东莞、深圳等地采访时了解到,与此前一度刮起的直接“炒人”风相比,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减员、规避风险”的目的,裁人手段更加隐蔽。一些工龄长、年龄大、工资高、“不听话”的员工在企业所谓“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岗位”等名义下,被重新安排到“不愿干、干不了”的岗位上,迫使员工“自愿”离开。

  其手段之一:将“年龄大、工龄长”的员工放到本人“干不了”的岗位上。手段之二:通过派遣公司卸包袱。这样劳动者永远无法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很不规范,有的就是一个十足的皮包公司。手段之三:将“不听话”的员工放到“不愿干”的岗位上。手段之四:工厂转移地方。手段之五:宣布工厂停产倒闭。去年10月24日,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的常登鞋业有限公司在厂内贴出公告,宣布该工厂12月20日停止经营,尽管工厂给3500多名员工一定程度补偿,但这些工人最终就这样被解雇了。手段之六:将公司一些高管职工降职。手段之七:不让员工加班。

  专家建议构建应对机制一是改变现行的审判体制,或裁或诉,各自终局。二是废除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三是增加劳动监察部门编制。在珠三角一些发达乡镇,劳动监察机构人力资源极其匮乏,成为妥善调处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大瓶颈。东莞市常平劳动分局利国良说,常平镇2000多家企业,50万外来工,而常平劳动分局专职监察员仅10人,这相当于要用“1个锅盖盖5万口锅”,怎么可能?四是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一方面公安部门要针对近段时间一些地方出现的盗抢等治安案件高发局面,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劳动、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察、监督力度,尽可能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使得克扣工资、变相“炒人”、“血汗工厂”等现象少发生或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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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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