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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释疑:解雇员工都得“提前30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04:24:38 人浏览

导读:

读者林先生来信咨询:2003年10月28日,他应聘广州市某公司财务总监一职,并填写了《员工履历登记表》。表中明确规定:试用期薪金3100元/月、试用期满规定时间2003年12月28日。当年12月12日,该公司以不适应工作岗位为由解雇了林先生。经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读者林先生来信咨询:2003年10月28日,他应聘广州市某公司财务总监一职,并填写了《员工履历登记表》。表中明确规定:“试用期薪金3100元/月”、“试用期满规定时间2003年12月28日”。当年12月12日,该公司以“不适应工作岗位”为由解雇了林先生。经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林先生解聘代通知金、补偿金共计4650元,裁决受理费、处理费共计500元则由公司和林先生各负担50%(各付250元)。该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先后上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为林先生胜诉:原仲裁结果维持不变。

  林先生虽然赢了,但他仍有不解之处。他说,按照国家劳动部颁发的有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公司并没有这样做。林先生请求裁决公司为此支付赔偿金,也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林先生还问: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是自己胜诉,却裁决他和败诉方共同承担裁决费用,这样合理吗?

  从事法律工作的廖立民律师表示: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试用期中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在试用期的员工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只有正式的员工才有“提前30日”这一说。另外,试用期中的员工也没有请求补偿金的权利,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种保险金。此外,很多案件的判决很难笼统地说是谁胜诉谁败诉的,本案中的仲裁委也只是部分支持了林先生的请求,所以,双方各承担一半的仲裁费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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