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销售连续半年没有达到公司转正业绩标准辞退需要补偿吗? 28分钟前
答 单位对无故辞退一直没有补偿的意思的,要按照劳动争议解决办法进行处理,先...
问 15岁还有7个月16岁可以打暑假工吗 43分钟前
答 不可以哦,属于是童工。希望我的回复能够帮到您
问 我们房屋被广州市今安局单独旗征但手续又不齐至使我们在法院申请执行二十多... 1小时前
答 追讨债务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问 我想问下印刷厂接了客户的单,侵权了。双方都有责任的话,印刷厂那边会判多... 2小时前
答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问 社保停了还在上班可以领失业金么 2小时前
答 你好,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
问 (2022)冀0927执保3035号是什么意思 3小时前
答 你好,具体是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呢
问 你好 咨询需要收费的吗 3小时前
答 你好,具体什么事情呢
? 我怀疑我以前的公司有我的名字再逃税 7分钟前
答你好,请问具体什么情况
? 爸爸工伤 停职留薪期间 不按法律规定开工资的基本工资待遇 23分钟前
答对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误工费能不能同时获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
? 我在小区按房屋的价格买了地下停车位可是车子在购买的指定停车位屡次被扎车... 39分钟前
答建议报警,交警定责处理
? 他的前妻,以看孩子为由,上我家说伤害我的语言我气不过打起来了,以后怎么... 1小时前
答起诉离婚,并且要求抚养权归你w
? 今天支付宝转账!这钱能追回来吗 1小时前
答这种情况的话,建议起诉他
? 丈夫把人打成轻伤会被判刑吗? 2小时前
答你好,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建议积极赔付,协商处理
? 你好,我们每年交房租,现在犹豫孩子上学不方便,还有七个多月的房租到期。... 2小时前
答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诉讼。确定租房合同没到期不退押金是否正确。租房...
问 派出所一来就叫我签字违法吗 3小时前
答 内容是什么?程序不合法吧
问 我想问一下,就是我现在怀孕不想要,不管男方同不同意,男方是不是都要支付... 3小时前
答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支付的
问 例如:2021年8月20号合同到期,但人事在10月8号才通知回去续签合... 今天 07:02
答 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都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经协商一致...
问 亲戚干涉我的家庭怎么办 今天 07:02
答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
问 我这边不确定自己是不是参与到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里面去了 今天 06:32
答 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
问 你好!我想了解怎么起诉离婚 今天 06:32
答 起诉离婚比较复杂可以委托律师来帮你
问 网络交易被骗三千元报警能抓到人吗 今天 06:32
答 被网络诈骗的,应该要及时报警。警方立案后,可以通过跟踪诈骗分子网络IP...
广州地区
天河区律师案例
2022-04-200次
跃,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诉被告唐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静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某,被告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俊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400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15000元、过路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郭某与被告唐某某于2020年8月相识,被告唐某某介绍位于花都区大观路石头记矿物园水晶餐厅改为酒吧工程予原告设计,平面布置,项目报价,效果图,施工图纸,施工,预算,设计完成后双方约定以一百四十五万元整定价交予甲方,其中不含灯光、音响、电器。后因甲方(酒吧老板)因整体投入过大及疫情为由终止此项目,终止项目后一直拖延支付原告设计费用四万元整,期间原告无数次催中间人(被告唐某某)开工都以各种理由(房租优惠、消防过不了关,疫情问题为由)开不了工,截止2021年5月份,原告才知道此工程已经终止。事后原告找被告处理此事让被告约甲方出来处理,被告却一直推托,期间原告在花都区新雅街派出所报案,被告当派出所人员明确指出甲方因终止项目为由故意拖延及想减少设计费用。截止2021年6月20日,中间人还在找借口及理由不支付设计费用和劳动费用。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审理。被告唐某某答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第一项诉求,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设计费4万元,该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与原告之间仅仅是被告出于好意施惠的目的,介绍原告向案外人的工程进行工程初步报价,而且明确告知原告当时同时报价的并不止原告一家公司,能否中标主要看原告的价格等综合方面,而且并没有约定所谓的设计费用,该4万元从何而来,被告不清楚。2、第二项诉求,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误工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被告从来没有答应过要支付原告任何费用,不存在拖延的问题,更不会造成原告任何损失。3、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在起诉状中自认,被告的身份为中间人,原告要求中间人被告向甲方协助追讨原告主张的设计费,该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其主张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述,其做的是将花都区大观路石头记矿物园水晶餐厅改为酒吧的设计。设计方案并非由其本人完成,其是交给其他设计公司完成,其为此支付了3万元设计费。原告有去现场量度尺寸,以及进行布局设计,故其主张其应收取设计费4万元。原告称,其庭后提交其向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的证据。本院告知原告于庭后5天内补交证据,原告至今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询问原告,是何方要求其进行设计?原告陈述,是被告让其做的,但是被告明确告诉其,该工程是案外人的工程,被告将该公司介绍给原告,被告要收取10%的回扣。原、被告也明确设计费用为4万元。被告向原告承诺过,甲方不支付费用,其会支付。因被告迟迟未向其支付设计费,原告曾报警,被告在派出所称甲方愿意支付设计费用,但是不愿意支付这么多,支付时间也要押后。被告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称其全权代理甲方。关于设计方案提交给何方。原告陈述,其向被告提交了平面布置图,小视频及报价单。原告主张其已经完成设计要求,出具报价单,平面图及动态图。原告为此提交了平面布置图、动态效果图以及预算表。被告承认其有收到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但是上述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介绍项目给原告,但是业主方并未采用,报价中也没有列明原告主张的4万元设计费。原告还提交了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应由被告向其支付设计费。被告在2020年12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没事,关键我手里也没有钱,有钱我就先给你垫出来了”。2021年1月13日,原告在微信中陈述“我是相信你才这样的,现在都不知道怎么搞了,你和甲方又熟悉”,被告回复“放心,别老是那么悲催啊!你放心好了。”2021年4月4日,原告催促被告支付设计费的事情,被告陈述“我给他说了你的事了,我朋友一直在打电话催一直没有结果,弄的我都不好意思了……好的,放心我肯定给你一个交代。”2021年4月5日,原告“不是拿点,你也知道我等这四万救命呢唐总!”,被告“我只能跟你说我朋友那里,今天她能把钱拿回来,我就能给你,拿不回来的话我确实也给不了,我有什么说什么,我不像别人拐弯抹角,咱有啥说啥的啊?”被告对于该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上述聊天记录能证明其是处于好意帮助原告,介绍了案外人曹文明及杨姓老板给原告,其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收取原告及案外人任何居间费用,仅是出于朋友之间的好意。被告也提交了其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其仅是好意施惠,与原告不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你找甲方吧,今晚我是熬不过去了,他这边处理不了,明天我经工处理吧”。被告与梦里水乡之JK传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0月13日,梦里水乡之JK传祺告知被告“我目前收到的是你的概念图,真正的设计是施工图,建筑图等等这些,我没和你签合同之前不会找你要这些,因为这些是技术上面的东西,应该付费,而且有两种付费方式,一是包工程给你做,你免费设计,二是你只搞设计图,我给你设计费吧。你这两不搭。”原告对于该微信聊天记录无异议,但认为不完整,被告也不愿意其与甲方接触,被告还故意欺瞒其涉案工程在去年年底停工,被告在派出所也称其全权代表甲方,不用找甲方。被告陈述,甲方有两人,一人是案外人曹文明,另外一人是杨总,全名其不清楚。被告有向原告披露过曹文明的微信,原告也和杨总发过短信,原告是可以找到甲方的。被告有收到原告所谓的设计方案就平面布置图,小视频及报价单。但是被告认为,被告仅是好意介绍项目给原告,也曾明确告知原告,涉案项目并非原告一家报价,需要综合评估后才选定。平面图及动态图也是报价文件,并非选定原告,需要甲方确定中标单位才支付相应费用,没有任何人答应过原告支付任何费用,仅是要求原告报价,报价单上也没有设计费用。后涉案项目没有启动,未进行施工,也未进行营业。不存在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报价及设计。本院询问原告主张误工费和过路费的依据及证据。原告陈述,误工费是按照市场最低价计算的,因其自己开公司,从事装修行业,其为本案诉讼多次往返佛山和花都,故会产生误工费及过路费。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遭受误工费及过路费损失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系被告要求其进行设计方案,其与被告之间建立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证明,原告知悉甲方的存在,也清楚涉案项目的发包方并非被告。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向所谓的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3万元。原告也未就其存在误工费及过路费进行举证,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4万元,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15000元、过路费8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廖静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利文智黄瑜
2022-05-130次
效的目的,防止案件超期起诉。经当事人委托,本律师认为出于防止后续判决无法执行的风险,本律师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在起诉立案的同时,查封冻结债务人的财产。经过调查相关财产线索和申请律师调查令,本律师成功查询到了债务人的房产和车辆信息,并及时提交给了法院进而成功进行了诉讼财产保全。后面债务人鉴于其财产已被查封,且借贷关系又系合法成立,为求解封财产其主动归还了欠款,案件圆满解决。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21)粤0305民初XXXX号XXXXXX公司、王XXX:关于A公司与XX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305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已于2021年XX月XX日查封、冻结、扣押下列财产(以人民币XX万元为限):权利人保全财产实施保全措施时间保全期限保全到期日1王XXX深圳市XXX区XX街道XXX园X栋X座XX号的100%份额的房产,其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2021.X.X--202X.XX.XX,共计3年2王XXXX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BXXXXX)查封期限202X.XX.XX---202X.XX,共计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一方,应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上述查封、冻结、扣押行为属于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执行时应同时提交本通知书复印件。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022-05-130次
该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支付投资本金和利息,并且躲避我是委托人的催款和主张。该被告利用公司壳子躲避债务且态度恶劣,拒不露面也不还债。经本律师前往工商局调取内档和申请法院调取相关公司账户流水,证明该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利用公司壳子躲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本律师依法申请追加该股东为债务执行人,法院裁定追加该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实现了委托人的期望目标,锁定了躲在公司背后的股东,法院裁定其个人必须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打破了其利用公司空壳躲避债务的企图。本案经过本律师的法律分析和详尽的资料调取工作,取得了胜诉判决。
天河区律师文集
2022-05
26地块未来发展可能性用途的规划设计,并非涉案土地实际使用用途的批准审批材料,故一审依据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认定涉案土地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理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根据《复函》可知,涉案土地并不在黄某、谢某一审提交的《广州市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范围内,亦无相关规划报建信息,审查本案,亦无相应材料证明涉案土地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成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该土地现已被用于建设厂房,做非农建设使用,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租用土地使用合同》应属无效。【一审】(被二审改判)A合作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A合作社和黄某签订的《租用土地使用合同》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即自2021年12月15日起失去法律效力;2.黄某、谢某在2021年12月15日租赁合同到期后限期在2021年12月30日前清理场地、恢复原状,并将土地归还给A合作社;3.诉讼费用由黄某、谢某负担。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确认涉案土地的《示意图》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函,该局作出《复函》如下:一、来函提及的A、B、C区地块均在权属证书为增集有(2012)第XXX-1/3号、增集有(2012)第XXX-2/3号、增集有(2012)第XXX-3/3号,权属人为A1合作社、A合作社、A2合作社三方共同共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A、B、C区地块涉及《增城市新塘镇某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A区设计二类居住用地约936.51平方米、城市道路用地约2.36平方米,B区涉及二类居住用地约916.4平方米、城市道路用地12.91平方米。影像图显示地块上有建筑物,但均未查询到相关规划报建信息。一审法院认为:关于A合作社主张涉案土地的租赁未征得村民会议决定而合同无效问题。《租用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约定“在取得村同意及社员代表通过,与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过甲乙双方的充分协商鉴定租用此土地使用权”,即A合作社已明确在合同中告知案涉土地的出租已经过村及社员代表通过,现又以未经过村民会议决定而主张合同整体无效,而黄某、谢某在客观上亦无法取得案涉土地是否经过村民会议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因此,A合作社称未经过村民会议但却未举证来推翻合同载明的“在取得村同意及社员代表通过”内容的情况下来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租用土地使用合同》自2001年12月15日起计算超过20年部分的效力问题。首先,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复函可知,涉案土地系“二类居住用地”,故涉案土地应属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其次,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但第三百六十一条又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租赁合同有关的问题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作为特别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特殊规定。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上述具体方法。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授权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应注意探寻规范效力层级次之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农村集体土地的出租、出让等属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范围,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只要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有关规章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认定民事行为合法。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和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及不同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原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8月1日颁布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该规章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将国有土地租赁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的前提下制定的,对于国有土地租赁的最高年限有相应的约束力,是现行有效的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期限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2005年5月17日通过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上述规章规定,国有土地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涉案土地系“二类居住用地”,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为70年。案涉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书》约定租期为30年,从2001年12月15日至2031年12月15日止,没有违反上述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应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确定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此,A合作社主张《租用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超过租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理,A合作社在合同有效且未解除的情况下要求黄某、谢某返还土地,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村A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010元,由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村A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二审】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的《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新塘镇某村某(土名)地块相关情况的复函》,载明:“经查,来函提及的A、B、C地块均不在该《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租用土地使用合同》的效力,本院对此评析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及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的规定,涉案土地如果需要用于非农建设,必须是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复函》提及的《增城市新塘镇某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只是对涉案地块未来发展可能性用途的规划设计,并非涉案土地实际使用用途的批准审批材料,故一审依据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认定涉案土地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理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根据《复函》可知,涉案土地并不在黄某、谢某一审提交的《广州市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范围内,亦无相关规划报建信息,审查本案,亦无相应材料证明涉案土地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成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该土地现已被用于建设厂房,做非农建设使用,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租用土地使用合同》应属无效。《租用土地使用合同》无效,黄某、谢某因该合同取得的涉案土地应交还,A合作社诉请2021年12月30日前还地,该日期在本判决作出前已超过,黄某、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还场地。至于A合作社要求黄某、谢某清理场地、恢复原状后还地,因涉案土地上建造了厂房,而合同无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尚未做清理,故本院对A合作社要求黄某、谢某清理涉案场地、恢复原状的请求,暂不予支持,双方可在后续清理权利义务时一并处理。综上所述,A合作社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村A股份经济合作社和黄某于2000年7月14日签订的《租用土地使用合同》无效;二、黄某、谢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2000年7月14日《租用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交还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村A股份经济合作社;三、驳回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村A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0元,均由黄某、谢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查看2022-05
26,最终由李A取得,而《承包山地合同书》约定的包括有权要求办理及协助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等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B合作社在承认涉案山地树木由李A所种植及《承包山地合同书》约定承包人可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以李A没有办理山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及非《林权证》所有权人的洪某1、洪某等人提出异议等为由,拒绝履行协助办证的义务,理据不足。【一审】(被二审改判)一审法院认为:从已查明事实及李A、B合作社、某××委的陈述来看,对位于XX冚部分的林木所有权,李A与部分村民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就涉案林木的所有权,李A应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如不服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待确认涉案林木所有权归属李A后,再行向B合作社主张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未确定涉案林木权属的前提下,李A要求B合作社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某××委不是涉案《承包山地合同书》的相对方,故李A要求某××委协助办理涉案林木砍伐许可证,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二审】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B合作社等与曾某、陈某于2000年11月6日签订的《承包山地合同书》系当事人在原增城市某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的见证下签订的,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应切实履行。随后上述《承包山地合同书》设定的涉案山地经营权经过多次流转,最终由李A取得,而《承包山地合同书》约定的包括有权要求办理及协助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等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B合作社在承认涉案山地树木由李A所种植及《承包山地合同书》约定承包人可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以李A没有办理山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及非《林权证》所有权人的洪某1、洪某等人提出异议等为由,拒绝履行协助办证的义务,理据不足。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山地的林木所有权归属存有争议,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先行处理。但增城区林业局于2006年颁发的《林权证》已确认位于增城区某镇某的XX冚林地所有权人为B合作社,故一审法院以涉案山地的林木所有权有争议需政府部门处置为由而驳回李A的诉请,缺乏依据,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某××委不是涉案《承包山地合同书》的相对方,故李A要求某××委协助办理涉案林木砍伐许可证的,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区某镇某村B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上诉人李A办理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某镇某村B股份经济合作社的“XX冚”(土名)林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二、驳回上诉人李A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均由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区某镇某村B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综上所述,李A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
查看2022-05
25继承顺序是什么?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二、继承房产的手续及费用(一)继承房产的手续1、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2、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3、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2)继承公证;(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二)继承房产所需费用1、继承公证费继承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评估价的2%或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档次标的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文件依据1100以下(含100)5京价(房)字[1997]第419号2101以上至10002.531001以上至20001.542001以上至50000.855001以上至80000.468001以上至100000.2710000以上0.1。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交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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