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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朋友搭便车出意外,需要赔偿医药费吗?

来源:郑思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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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解答:无偿搭载同事或朋友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一个专门的词——好意同乘关系,虽然驾驶人是无偿帮助,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也就是说,假如在无偿搭载朋友时,因为司机个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好意同乘关系,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小陈和小王是同一学校同学,相约共同租车,由小王驾驶到外地考试。考试当天,小王开着合租来的车,载着小陈开往目的地。因小王驾驶不慎,车辆猛地撞上电灯柱,造成小陈和小王受伤,车辆和电灯柱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王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小陈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应向其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近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被告小王对事故承担全责,但该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被告小王在原告小陈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小陈诉请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被告小王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被告小王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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