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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员工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不须支付赔偿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01:26:05 人浏览

导读:

2010年8月下旬,赵兴受聘于软件公司担任公司技术中心项目经理,2007年11月起,赵兴基本、绩效工资为每月1.02万元。2011年4月,赵兴借用公司笔记本电脑期间,在某网站发布了一条留言,留言中赵兴自称是公司总经理,并称我就是标准和法规,我说行就行。每月扣十几个员工

  2010年8月下旬,赵兴受聘于软件公司担任公司技术中心项目经理,2007年11月起,赵兴基本、绩效工资为每月1.02万元。2011年4月,赵兴借用公司笔记本电脑期间,在某网站发布了一条留言,留言中赵兴自称是公司总经理,并称“我就是标准和法规,我说行就行。每月扣十几个员工的工资,算什么……”

  2012年2月16日,公司以赵兴假冒总经理名义散布诽谤、诋毁公司和公司领导的不当言论,使公司及公司领导形象受损,且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开除赵兴的处分。赵兴随后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部分支持。软件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到法院要求不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受理该案后,静安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30日起,赵兴曾借用公司笔记本电脑,经公司对该笔记本电脑进行鉴定,证明该电脑在赵兴使用期间,确实在网上以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发布了有损公司形象的留言,违背劳动者的忠诚义务,符合软件公司规定的严重违纪的情形,公司解除与赵兴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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