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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5 00:56:30 人浏览

导读: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2002年度全省劳动保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力度,统一规范全省经办业务工作中的养老保险稽核行为,增强各级经办机构依法稽核的效能,提高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水平和稽核工作质量,现将《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2002年度全省劳动保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力度,统一规范全省经办业务工作中的养老保险稽核行为,增强各级经办机构依法稽核的效能,提高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水平和稽核工作质量,现将《四川省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转变业务管理观念,提高思想认识,把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作为经办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项目。

  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是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日常业务工作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规范缴费单位、个人养老保险登记、申报、缴费行为,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的需要;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强化单位、个人参保和缴费意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夯实社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监督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正常进行,及时、准确掌握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现“应参尽参”、“应收尽收”,确保养老保险费足额征缴的需要;是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保证基金安全完整,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需要。因此,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导要高度重视,转变思想观念,正确认识搞好稽核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稽核工作的指导,把稽核工作列入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项目,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稽核工作配合缴费单位、个人申报缴费制度,列入经办业务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抓紧抓好。

  二、加强稽核业务工作机构建设,配备稽核人员,提高稽核人员素质。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省劳动厅、省审计局《关于印发4四川省社会保险审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川劳险[1992]22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审计稽核业务工作机构建设,配备和充实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财务、审计等专业知识的稽核人员。适时对稽核人员进行稽核专项业务知识培训,正确掌握应用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熟悉依法办事的法律程序、内容,把稽核工作扎扎实实开展起来,抓出成效。

  三、稽核工作业务文书及档案管理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工作文书按省社保局《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稽核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川社险[20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业务部门要根据稽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稽核业务管理数据库,健全稽核业务登记表(《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稽核登记表》附后)等档案资料,注重稽核工作经验的收集、汇总。

  四、做好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要求。

  (一)按照全国、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精神,从今年起,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把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列入重要的业务管理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工专人负责,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加大稽核工作力度,对参保企业单位的缴费基数逐户进行稽核检查,把稽核检查、核实缴费基数作为夯实基础管理的重要措施,积极拓展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增强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的保障功能。

  (二)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是一项新的业务工作,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实际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需要上级研究答复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防止工作出现的失误。

  (三)稽核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务实”的原则,工作中对所知悉的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私密,稽核人员有保密和责任和义务。涉及养老保险工作以外与被稽核企业单位、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内容,稽核人员应当回避;稽核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被稽核单位的礼品、礼金。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实施意见

  养老保险稽核是养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的具体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等规定,为切实加大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力度,统一规范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中的养老保险稽核行为,增强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稽核的效能,提高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水平和稽核工作质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程序、内容等提出意见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稽核工作的对象。

  基本养老保险稽核的对象是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在行政区域内应当或已参加了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或个人。

  二、稽核工作的内容。

  1、审查参保单位是否已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参保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2、审核缴费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企业《代扣代缴明细表》及劳资报表等其它有关资料;核查企业单位的参保人数是否与职工人数一致,缴费人数是否与参保人数一致;缴费工资是否与单位实发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收入一致;缴费比例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按照有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检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待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享受待遇的人员有无虚报和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问题。

  三、稽核工作的方式

  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包括常规稽核、专项稽核、专案稽核三种方式,稽核工作一般应以常规稽核方式为主。常规稽核是指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及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的常规检查;专项稽核是指根据特定的任务和对象,对确定的稽核重点项目采取抽样或全部覆盖方式进行的检查;专案稽核是指对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的严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案,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的检查。常规稽核、专项稽核可采用报送稽核与现场稽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专案稽核一般采用现场稽核、异地协查的方法进行。

  四、稽核工作的程序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常规稽核一般应随参保缴费单位、个人的申报缴费制度进行;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根据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报送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企业上月末会计核算扎帐后的“代扣代缴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单位计提应缴纳养老保险金”帐页、工资表及季度、半年的“会计报表”、“劳资报表”的复印件等相关帐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核对。被稽核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真实、准确的,向被稽核单位反馈《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基数核定表》(式样附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费率进行缴费计算、征收;缴费基数不真实准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业务部门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稽核,查清情况,核定基数。经办机构在实施现场稽核前应提前3日下达《稽核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稽核单位、个人有关稽核的时间、内容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稽核中采取查阅相关帐簿、报表资料,现场询问取证等方法进行,询问、取证必须制作笔录。

  专项稽核时,经办机构应对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按特定的任务和要求进行稽核。

  专案稽核时,经办机构应根据群众举报或上级指定的被稽核单位进行现场稽核。

  五、稽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稽核工作由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审计(稽核)业务部门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实施,现场稽核时,稽核人员一般应二人以上,并出示实施稽核的有效法律证件。现场稽核终结,将稽核情况告知被稽核单位,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需核实的,经核实后形成正式的《稽核意见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十五日内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意见书》,《稽核意见书》中应告知被稽核单位的权利。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被稽核单位应按照《稽核意见书》的整改意见,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认真整改。

  六、被稽核单位的义务。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被稽核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七、稽核处罚

  稽核中发现被稽核单位违反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附件:《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稽核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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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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