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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四川省国有企业退出规划〉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4 21:40:20 人浏览

导读: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关于贯彻省政府〈四川省国有企业退出规划〉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贯彻省政府《四川省国有企业退出规划》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贯彻省政府〈四川省国有企业退出规划〉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省政府《四川省国有企业退出规划》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培育和壮大重点优势企业规划>、<四川省企业技术进步规划>、<四川省国有企业退出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01]30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实施《四川省国有企业退出规划》(以下简称《退出规划》)中的劳动保障工作,现对退出企业(含破产、改制、转让重组等退出形式的企业,下同)退出中涉及的劳动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退出规划》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国有企业退出中的劳动保障工作

  实施《退出规划》,是贯彻中央关于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方针的重大举措,是开辟国有企业退出通道,改善和优化全省工业经济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企业扭亏脱困的重大决策。做好国有企业退出中的劳动保障工作,对《退出规划》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省政府30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确保社会稳定为指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企业退出中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与分流安置、社会保险、再就业等项工作,为实施《退出规划》创造良好条件。

  二、认真做好国有企业退出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退出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退出企业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方案中要明确职工安置的办法、渠道,职工安置费用的测算标准、依据及费用来源,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二)破产企业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职工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

  改制等其他退出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按《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

  退出企业的职工原劳动合同期满或按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的,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按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的,应计发职工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相同。

  (三)改制等其他退出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和企业原依据国家政策及企业实际办理的内部退养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其劳动关系: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可参照川办发[2001]94号文件中实行内部退养的有关规定执行。

  改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由原企业按规定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改制前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按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并发给基本生活费至退休年龄,并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缴费标准按企业参保的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购破产企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录用原破产企业职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改制等其他退出企业的职工由改制、转让重组企业或受让方负责安置。改制后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择优录用原企业职工,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的期限。

  (五)退出企业的原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不再保留,原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并轨及再就业等有关问题,按照川办发[2001]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政策,做好国有企业退出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工作

  (一)养老保险工作

  1、退出企业的分流安置职工和企业改制、转让重组职工,应按规定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按照原省劳动厅《关于下发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发[1998]16号)的规定,企业改制、转让重组中对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应按离退休人数以本企业人均基本养老金计算5年的标准,从资产转让或资产清偿收入中划拨养老保险基金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离退休人员今后的死亡待遇费用(统筹项目外的部分)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按规定支付死亡待遇。

  3、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优先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按照《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的规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4、严格执行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禁止违反政策开口子。对破产企业新增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要争取政府加大财政给予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补助的预算安排。

  5、切实做好退出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各地退管服务的做法,重点做好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社区建设,为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服务作准备。

  (二)失业保险工作

  1、退出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加大退出企业失业保险费的清欠力度。对破产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要依法从资产变现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予以优先清偿;对改制、转让重组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要在企业清产核资时予以补缴。

  3、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退出企业职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要加强退出企业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管理服务工作,以及退出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的续保工作。

  (三)医疗、工伤保险工作

  1、破产企业按照《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的规定,在资产清算时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制、转让重组企业需要将退休人员剥离的,可参照川府发[1999]30号文件关于破产企业的规定,清算筹集医疗保险费。未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具体接续办法由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研究制定,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企业破产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对经常性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按有关政策进行一次性清偿筹集,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严格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

  2、退出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省委办公厅川委厅[2001]10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促进退出企业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一)在实施《退出规划》时,原企业应尽可能随资产转移进行职工分流安置。鼓励用人单位使用退出企业分流人员,鼓励企业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安置退出人员,对使用退出企业分流人员的经济实体达到规定比例的,可认定为劳服企业,并享受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退出企业职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退出企业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从事社区服务或农业开发就业,可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积极开展对退出企业职工的再就业援助行动。通过上门指导、贴近服务、专项扶持、接续社会保险等措施,妥善解决退出企业的职工,特别是再就业特困人员在再就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通过多种渠道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加大再就业投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将再就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免费开展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以及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

  以上实施意见,凡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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