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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8 02:56:44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了解到,在越大的城市就有更多的工作岗位,也对于求职者来说是更好的选择,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上海市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标准是什么?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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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海市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标准是什么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二、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单位可解除情况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上海市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那么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来支付。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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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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