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怀孕不代表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导读:
贾某系某外商独资企业女职工,1997年6月,贾某因多次违反工作纪律,给单位造成损失,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贾某不服认为自己在此期间已怀孕2个月,根据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合同,企业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劳动法律的行为。于是,贾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要求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认为贾某被辞退时确已怀孕,但其在单位多次违反纪律,企业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如连续违纪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将其辞退”的规定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据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企业解除合同的行为没有违法,可以解除贾某的劳动合同。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对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但是,对法律法规关于女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应当正确全面理解。《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据此,虽然此案中贾某是在孕期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其多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企业带来损失,按合同的约定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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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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