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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15:35:57 人浏览

导读: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WwW.ixue5.com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第六十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第六十二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WwW.ixue5.com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八小时(或四十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三_十六小时。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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