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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干部专业职务工资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08:01:25 人浏览

导读:

(一)实行范围执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工资的人员范围是: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经过规定的评审程序,取得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被有任命权的单位(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以下简称"政工人员"企业化管理的

(一) 实行范围

执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工资的人员范围是: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经过规定的评审程序,取得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被有任命权的单位(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以下简称"政工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政工人员不列入本范围。

(二)"政工专职人员"工资确定办法

1、 企业在核定比例限额内聘任各档次的"政工人员",其档案工资按工程技术人员系列的同级档案工资标准执行。即(1)职聘任为高级政工师,现档案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九级以下的可按九级工资标准(118元、122元、125元)执行;(2)聘任为政工师,现挡案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级副的,可按十级副的标准(98元,101元,104元)执行;(3)聘任为助理政工师,现档案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三级以下的,可按十三级工资标准(69元,70元,72元)执行;(4)聘任为政工员,现档案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四级副的,可按十四级副工资标准(54元、55元、56元)执行(以上各级工资标准均不包括当时提高粮油统销价后增加的6元补贴)。

2、 参加首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的企业"政工人员",如果在本企业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截止时间前,按市首次评定政工专业职务的年限规定,同样符合本人现在所担任政工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并被聘任者,其现档案工资低于本企业首次评聘的同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现档案工资水平的(在1989年9月30日前聘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现档案工资为16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为138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为:助理103元,员84元);可按同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现档案工资水平执行。

3、 对实行工效挂钩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聘任政工专业职务所需的增资额,市劳动保障局将根据有关政策,核定下达一定的增资指标,计入挂钩、包干工资总额基数。所需增资的不足部分,由企业在核定的挂钩、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的增长基金中解决。

4、 尚未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聘任政工专业职务所需增资额,由市劳动保障核定下达。

5、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按上述办法执行。

6、 上述所列工资均为1992年当时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以后应随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 实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聘任制后,企业政工人员职务变动时,其档案工作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执行相应职务的工资标准。企业政工人员在本市企业间调动工作,按调入单位新任职务档案工资标准执行。

四、 集体所有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参见原北京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5月20日 京企政职[19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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