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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23:25:53 人浏览

导读:

一、关于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C6%F3%D2%B5');"href="javascript:;"target=_self>企业实行不定时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B9%A4%D7%F7%D6%C6');"href="javascript:;"target=_self>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oncli
一、关于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C6%F3%D2%B5');"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企业实行不定时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B9%A4%D7%F7%D6%C6');"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B0%EC%B7%A8');"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C0%CD%B6%AF');"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CC%F5%BC%FE');"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条件之一的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D6%B0%B9%A4');"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B9%DC%C0%ED');"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B9%D8%CF%B5');"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D2%E2%BC%FB');"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C8%CB%C3%F1%D5%FE%B8%AE');"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三、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CD%A8%D6%AA');"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通知

1、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D6%C6%B6%C8');"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5、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6、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四、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CA%B5%CA%A9');"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实施办法(1994年2月8日劳动部、人事部发布)

五、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B9%A4%D7%CA');"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工资支付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D4%DD%D0%D0%B9%E6%B6%A8');"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13条 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D3%C3%C8%CB');"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page]用人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B5%A5%CE%BB');"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六、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

七、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B9%E3%B6%AB');"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5年7月12日 粤劳薪[1995]71号)

1、企业应与劳动者用合同的形式明确工资标准,作为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基础。没有明确的按如下办法处理。一般按劳动者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确定,工作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的60%确定。折算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一)、(二)、(三)款的规定。

八、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九、广东省工资支付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CC%F5%C0%FD');"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条例(2005年5月1日)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三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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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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