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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保障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21:40:43 人浏览

导读:

??建设和谐社会,企业负有重要的责任。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言,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休假权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之一,职工享有休息、休假权才能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恢复体力和利用休息时间享受文化生活,开展体育运动,保证职工有旺盛的

?? 建设和谐社会,企业负有重要的责任。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言,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 休息、休假权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之一,职工享有休息、休假权才能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恢复体力和利用休息时间享受文化生活,开展体育运动,保证职工有旺盛的生命力。
?? 休息、休假权不仅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屡屡受到侵犯,从而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很多问题产生于某些企业法制观念不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职工的不满,由此产生了劳动纠纷。为了建设和谐社会与和谐劳动关系,必须提高企业的法制观念,切实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 郑爱青博士的文章为我们提供了一则侵犯职工休息权的案例和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宪法》及《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使我们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我们希望企业能够切实遵守法律的规定,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不受侵犯,为建设和谐社会及和谐劳动关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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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与实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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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媒体曾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地一儿童服装厂招用100多名农民工,由于职工们希望在为期一年的合同期限内多挣些钱,厂方在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时,职工们对厂方拟定的每天工作12小时、厂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条款,都表示赞同并签订了合同。
?? 合同执行半年以后,职工王某、刘某感到工时长,休息不够,身体疲劳,向厂方提出了不再加班的请求。厂方认为,加班出于自愿,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仅不同意职工的要求,还认为不加班就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刘某因此与厂方发生争议,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 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裁定该厂与职工所签订的每日工作12小时的条款无效,两名职工的休息请求合法。
?? 大量的报道反映了加班加点现象在我国日益严重。《工人日报》2005年7月11日第6版有一篇题为《八小时工作制遭遇尴尬》的报道,记者姜明引用了天津进行的一次“劳动者工作现状全调查”的资料,并发出感慨:“八小时工作制已经离职场越来越远,能够按时下班已成为一些人的奢望。加班加点成了职场的潜规则”。该调查显示,每天工作8小时或不足8小时、工作比较轻松的人仅占24.41%,而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人占75.59%,他们感觉较累;其中,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的人超过30%,这一人群感觉工作非常累,自己是在咬牙坚持。在这当中还有8%的人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他们的感觉是“累得已经坚持不住了”。
?? 加班加点泛滥的极端表现为劳动者的“过劳死”,而“过劳死”现象在我国已不再罕见。据新华网2004年1月19日的报道,四川省巴中市某镇村民刘某,2000年6月被同村村民王某与佘某叫到巴中市某肠衣厂工作。同年11月某日,刘某干完活后睡觉休息,次日早上6时,在王某叫刘某等起床时,发现刘某已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工厂老板刘某让工人在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下劳动,且劳动时间太长,致使刘某因劳累过度而患病死亡,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死者生前抚养和赡养人的生活费等共计4.5万元。
?? 这些数据和事实昭示人们:劳动者的休息权正在受到极大的侵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必须依法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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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息权是法定的职工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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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息权就是劳动者有获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宪法》第43条)休息权是职工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
?? 休息权这一宪法权利的基础来源于休息本身对于每一个人的重要意义:休息是人的正常生活需要,包括生理和精神需要。一方面,人在劳动中的体力和脑力消耗需要通过休息得到恢复,另一方面,人除了职业生活(劳动)以外,还需要有家庭生活、文化生活、体育活动和社交活动,这些都需要在休息时间进行。
?? 不难想象,一个人如果整天干活而没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他就成了干活的机器,他的劳动就是奴役性的劳动。因此,合理的休息时间是每个劳动者恢复劳动力,享受闲暇,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必需,也是摆脱奴役劳动、提高劳动的人道性的保障。可以说,赋予并保障公民的休息权标志着社会进步和文明的发展。依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劳动法》第3条把休息休假权列举为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之一。这些法律规定反映了我国高度重视劳动者的休息权。
?? 然而,在实践中,加班加点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家常便饭”,成为某些企业增加利润的主要途径,更成为我们这个飞速转变社会的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大家似乎是见怪不怪了。然而,在这样一种习以为常的企业普遍违法行为之下,受害的其实不仅仅是每一个拖着疲惫身躯在岗位上坚持劳动的劳动者,还有公民的休息权以及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 休息权作为一项法定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当享有的,但是,作为劳动者,很多人没有认识到休息是他们应有的权利,不会依法主动行使和保护自己的休息权,对于企业超出法定的加班加点要求明明心里不愿意却不敢吱声(当然,有些劳动者迫于生活困境和就业压力不得不保持沉默),甚至有些人为了多挣些工资,愿意接受老板提出的所有加班加点要求。这都说明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意识较弱,这在客观上容易助长企业任意的加班加点行为。可喜的是,像文章开头案件中的王某、刘某那样能够勇敢地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休息权的劳动者在增多。
?? 因此,制止加班加点泛滥现象,最根本的办法在于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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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企业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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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赋予公民的休息权必须得到具体法律的落实,劳动法通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其核心是规定最高工时标准和禁止或限制加班加点。在劳动法的历史上,限制最高工时立法的出现是早期劳动法诞生的标志。从世界范围来看,缩短工作时间,不断延长休息时间已成为劳动法的发展趋势。
?? 我国《劳动法》对公民休息权的保护也是与这一趋势相一致的。该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规定为“不超过44小时”。第41条规定加班加点“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自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进一步把职工工作时间缩短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使宪法规定的休息权在每个劳动者的具体劳动阶段和环节中得到实现。
?? 根据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劳动者的权利就是企业的义务,劳动者享有休息权,企业就负有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义务。根据我国现有的劳动法,企业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具体有以下方面:
?? 第一,保证劳动者在每天劳动中的休息和用餐时间。
?? 第二,遵守法定的工作日长度。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日为每日工作8小时,即在正常情况下,企业要实行8小时工作制。由于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日的,可以在向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后实行不定时工作日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日制。
?? 第三,为劳动者提供两个工作日之间的必要休息时间。
?? 第四,保证劳动者的每周休息日。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双休日”制度。
?? 第五,遵守国家法定节日和有薪假期。
?? 第六,保证劳动者依法享有病假。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后,有权根据工作年限的长短享受3~24个月的法定医疗期。企业不得剥夺劳动者在该医疗期内看病休息的权利。
?? 第七,保证女职工的生育假。
?? 第八,企业根据情况,为劳动者提供法定或约定的其他假期,如婚丧假、探亲假和年休假。
?? 企业完成上述几项具体要求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其职工的休息状况。企业延长职工的法定工作日长度,就构成加点;企业要求职工在法定的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工作就构成加班。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外的加班加点都构成对职工休息权的侵犯。
?? 实践中,企业通过加班加点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具体有三种:一是在劳动者自愿加班的幌子下延长工作时间;二是强迫威胁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三是延长工作时间而不支付法定加班加点劳动报酬。例如,一些私营企业老板擅自提高计件工作定额标准变相迫使劳动者为了挣得维持生活的最低工资不得不表示“同意加班”。有些企业老板在下班前安排工作任务强迫劳动者加班;更有相当数量的非公企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却不支付相应的加班报酬。有的企业通过内部纪律的方式威胁职工加班:“谁不来上班,公司将对其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当月奖金”,某外资公司对职工申请星期天休息作如此“答复”。
?? 企业的这些行为,完全是漠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忽视自己的应尽义务。既然企业违反了劳动法上的应尽义务,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对此,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休息对于劳动既统一又对立。统一的一面在于休息有助于更好地劳动,有利于提高劳动的质量和效率;对立的一面是指休息时间太长,劳动时间就缩短,因为人的时间是有限的。企业只是看到了加班加点在短时间内能给企业增加效益,带来利润的一面,忽略了加班加点可能带来的深层的负面影响。仅从企业的成本来看,连续长时间的加班加点,超过了劳动者的生理极限,直接破坏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很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给企业生产经营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这种条件下的劳动是非人道的奴役劳动,与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相悖。因此,限制工作时间的延长应当成为政府、工会和企业共同的利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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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不得任意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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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影响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要求职工加班加点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 根据《劳动法》第41、44条的规定,在程序上企业加班加点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同意;在时间限制上,加班的时间要在法定的限度之内,即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连续24小时);在对劳动者补偿上,企业应当按劳动法规定的具体标准支付相应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 当然,因为自然灾害、事故、国防紧急任务、生产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公共设施发生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下需要抢修而加班加点的,不需要遵守上述程序和时间的限制。
?? 实践中,企业强迫职工加班而不支付加班报酬的行为很普遍,有的企业甚至给加班职工打“白条”。据报道,北京某塑料厂职工高某10年加班100天,换来100张倒休条,到企业和他解除劳动合同时,他既没有享受过倒休,也没有领取过加班费,为此,高某将企业告到法院。
?? 显然,该案中北京某塑料厂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高某有权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向企业主张加班费。
?? 企业加班而不支付加班报酬不仅侵害了职工的休息权,也侵害了他们的劳动报酬权,应当承担违法责任。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单位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外,还必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 毫无疑问,在遏制加班加点泛滥方面,企业守法是关键。为了监督企业的守法,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把“强迫劳动者加班”“严重超时加班”作为打击重点。工会在制止加班加点方面也负有义务,在老板提出加班加点的要求时,工会应当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考察老板的要求是否必要,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允许等因素;对于主动投诉的职工,工会应当给予支持。
?? 只有企业认真守法、政府严格执法、工会和职工积极维权,八小时工作制才会成为每个劳动者的真实生活享受,职工休息、休假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为建设和谐社会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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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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