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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19:18:31 人浏览

导读:

审批条件:(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审批条件:

(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职工;

3、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和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送审时应提供的材料:

1、 企业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2、 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4、 申报说明书,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同时应说明对此部分岗位职工具体采用的工时办法和保证职工休息的具体措施。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

申报材料应真实,需提供原件审核,并留存复印件。本处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否则,申报单位有权监督和向处、厅领导、监察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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