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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损失可用加班费来抵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18:51:14 人浏览

导读: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今年10月公司因其加工的一批出口产品出现了3000多件的不合格产品而影响了生产,为了赶时间在2003年12月底之前完成加工订单,公司要求所有员工连日加班,每天加班3小时以上,并拒绝支付加班费。我们员工都有点不满意,并由工会派出代表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今年10月公司因其加工的一批出口产品出现了3000多件的不合格产品而影响了生产,为了赶时间在2003年12月底之前完成加工订单,公司要求所有员工连日加班,每天加班3小时以上,并拒绝支付加班费。我们员工都有点不满意,并由工会派出代表同公司领导交涉,要求公司停止加班、支付职工加班工资。但公司认为,这批订单按正常的工作进度应该按时完成,是由于员工生产过程中的不负责任,造成生产出了大量的不合格产品而耽误了完成订单的时间,并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员工应该加班,且加班费是不应支付的。公司的解释让我们员工很不满意,我想咨询一下:但这些损失应当由所有的员工承担吗?

读者:黄安

黄安读者:

这些损失不应当由所有的员工承担。你公司认为,由于员工的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订单无法按期完成,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由员工对此负责,因此员工应该加班,且公司有权不支付加班费,公司的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

这个问题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员工到底该不该加班,二是公司应不应该给员工支付加班费。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应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以上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应注意的是,其他工时制必须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才能实行。同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同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你公司的加班行为未与员工协商,员工加班是被迫的,且每日加班三小时以上,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加班程序和加班时间标准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你公司加班时间工资报酬的支付也应执行上述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一定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关于加班程序的要求、工作时间标准及工资报酬支付的规定。若单位的损失确因少数员工的失误造成,也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而不能用加班和不付加班工资的方式来惩罚员工,更不能以加班费来弥补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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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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